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4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2:民事权利无绝对,比如托运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内容,与《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实质上相同。将“损害赔偿责任”改成了“赔偿责任”,意思是一样的,只是简洁一些。
货物运输业务中,一般都是采用由托运人填写运单的方式来进行申报的,而承运人也一般是凭借托运人填写的内容来了解货物的情况,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货物进行运输当中的保护;同时承运人也是根据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向收货人交货。因此,托运人的申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各专门的运输法律中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等”手续,即不仅限于审批和检验这两类手续。凡是货物运输前依法应当办理的手续,托运人都承担本条规定之义务。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包装义务的规定。
“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内容是: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可细分为三项具体义务:1、妥善包装;2、做标志和标签;3、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给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