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546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4: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报酬,这规定被删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相对于其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类似于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可转让的单据,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凭指示交付货物的单据,则该单据经背书才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货物时,则该单据无须背书即可以转让。
第八百四十一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合同法》相对照,将“损害赔偿责任”,改为“赔偿责任”,没有实质变化。下一条文中也有相同的修改。
托运人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失不受多式联运单据是否转让的影响,只要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不管多式联运单据在谁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都可向托运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持票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赔偿。
第八百四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采用这种分段式的方式,好处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责任与该区段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对照《合同法》,《民法典》本章增加了技术许可合同这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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