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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96:研发人取得专利,委托人不再享有法定的免费实施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6:研发人取得专利,委托人不再享有法定的免费实施权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相对《合同法》有修改,但我认为没有实质性的修改,更多的是对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义务的一种法律指引。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民法典》本条删除了“原始数据”,增加了“提出研究开发要求”。

    本条在实践中经常被受托方作为违约抗辩的事由来使用。比如在委托开发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虽然开发方延迟交付开发成果,违反了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是,假如延迟的原因在于委托人没有依照本条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或者没有完成协作事项所导致的,那么,受托开发方就没有责任。

    特别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委托人在委托开发合同开始履行后不断变更或新增开发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极容易造成研究开发工作量的反复和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很可能导致迟延交付,或者是对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委托开发合同的要求产生争议。为了避免这样的争议,最好的方法仍然是在合同中要预留合同履行期限适当延长的弹性,研究开发要求变更或新增时,合同履行期限应当相应合理的延长。另外,在非紧急的状态下,在合同签署前应当尽量固化研究开发要求的所有细节,并在合同中一定程度上限制委托方随意变更或新增研究开发要求的权利。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是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最主要的合同义务。

    本条与《合同法》相关条款内容相同,没有变化 。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本条是将《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与第三百三十四条合并了起来。《合同法》将当事人区分为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分别规定了相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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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95:妨碍技术进步,明年起,不再是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5:妨碍技术进步,明年起,不再是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这是关于技术成果的人身权的规定。

    本条中所称的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书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

    第八百五十条 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对照《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民法典》本条删除了“妨碍技术进步”。也就是说,“妨碍技术进步”不再成为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妨碍技术进步”并没有做出单独的司法解释。其中的第十条定义的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中,实质上都是对于“非法垄断技术”的解释,而不是针对“妨碍技术进步”的解释。可见,“妨碍技术进步”,在司法领域存在某种认定上的困难。而且,让司法机关来判断技术是否进步,并不适合,因为可能在很多情况下就连技术专家都很难判断是否存在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

    另外,本条关于技术合同无效的规定,是针对技术合同的特别的无效情形,除了本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外,技术合同若存在着《民法典》所规定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的,同样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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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解读:全部股权或控股股权被法院冻结,暂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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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解读:全部股权或控股股权被法院冻结,暂停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闻,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并签署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新闻介绍,该《会议纪要》的目的是为助力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法院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行协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机制。

    今天收集到该《会议纪要》的全文,转载于此。

    《会议纪要》共十条,既包括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冻结、规范股权轮候冻结等协助执行内容,也有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等失信惩戒内容。

    我认为,综览《会议纪要》,重点的规定是特别强调了在规定的情形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暂停受理相关的公司登记变更申请,用意是阻止部分被执行人通过公司股权相关的变更来规避执行或者故意让公司减少实际价值,比如通过增资等方式让被冻结的股权从控股状态变成非控股状态。

    《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后,公司因股权被法院冻结而形成的风险范围,从此有了一个相对确定的预判:

    1. 全部股权或者控股股权被冻结的,该公司所有的涉及股权变更均无法办理登记变更,包括出资比例变更、增资、扩股等申请,当然也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
    2. 假如被执行人的对象是公司的,那么这家公司所有的公司登记变更业务都暂停。
    3. 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由此,自然延伸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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