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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线上见证方式委托律师,可以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这项措施,可以大大节省相关诉讼当事人办理跨境公证认证的手续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21年2月3日)发布并同日起实施的司法文件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所谓“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所谓“通过身份验证”,是指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

  • 聊民法典109:退伙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立法有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9:退伙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立法有变化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规定,是《民法典》新的立法内容。

    原《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个人合伙内容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是被明确规定的,“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本条规定,是针对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

    现实中,部分的商事合伙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是明确对执行事务的报酬进行规定的,也有部分合伙协议是不规定这个内容的。而在个人合伙中,现实情况是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

    从经验来看,原则上还是建议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应当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好执行事务的报酬这个内容,这样可以责权利有所平衡和事先心理预期。有一些纠纷,往往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觉得自己付出过多,同时又觉得其他合伙人出力不够,假如这个时候在分配上没有倾斜,同时也没有特别额外给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一定的报酬,那么心理就会越来越不顺。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条规定,是对原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个整合和继承,在实务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从《合伙企业法》的这个规定来看,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民法典》本条并没有这个限制。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非合伙企业的合伙合同中,在合伙合同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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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1篇文字

    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


    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从原来《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法律条文内容看上去其实并不那么复杂,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务。原因是,不同的财产种类和财产状态,涉及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会涉及较为专业的特别法律。比如,婚后形成的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或股份,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一方出卖股权需不需要配偶同意呢,等等问题,在实务中都容易形成争议。

    现在,假如你到网上去搜索“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很可能会查找到许多结论相反的文章,其中好多还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写的,有的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查询结果会让你很晕。

    假如查得更加深入一点,到法律法规的数据库里去查找“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会发现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就来简单地聊一聊这个,希望能给到大家一个相对简单的结论和方向。

    前面提到了,在网上能查到结论相反的专业人士写的文章,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里,我说个自己思考出来的想法,可能未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觉得可以让很多人面对这个问题是不再有那么大的困惑。

    我认为,之所以在网上查找这个问题会有那么多结论相反的观点,很可能是这个提问本身就是不太妥当的。

    学会正确的提问,有时候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关键。而面对一个错误的提问,假如强行解题的话,答案一定会出现一些奇奇怪怪的情况。

    来,我们重新审视一下这个提问,“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看这个提问本身是不是有什么不妥之处。

    我觉得,关键词可能是这个“财产”。我们应当先明确什么是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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