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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缴纳出资,千万不要随意转账和代付,否则出了钱也不算出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4篇文字

    股东缴纳出资,千万不要随意转账和代付,否则出了钱也不算出资


    在股权或合伙纠纷里,律师遇到的麻烦无比的案例,并不都是因为在法律上有专业的难点,好些案件都是因为案件当事人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胡乱操作留下的烂摊子。

    这类案子的法院庭审,就是双方律师和法官们在乱成一锅粥似的情节和证据里找寻各自需要的东西。经常地,在庭上,当事人自己都无法从法律上说明当初的某些行为究竟代表什么意思。

    比如说,今天我想聊个小小的话题,那就是股东怎么向公司实缴出资。

    虽然这是个很小的问题,但是似乎永远有人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缴纳出资,我20多年前刚做律师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案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一些人在这个小小的问题上乱搞一气。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有向公司及时足额实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的义务,可以理解成是一笔对公司的债务。假如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是有权向股东追索的,私下协商不了的话,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股东告上法庭要求缴纳出资。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出资的期限还没有届满,股东也需要提前将未缴纳的出资全部到位,这被称之为“加速出资”。比如说,在公司无法偿还对外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下,是有可能产生了“加还出资”的义务的。这个内容,之前在我写的笔记里,也有几次提到过。这个法律制度的意图,是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从股东的义务来看,股东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公司章程出资,除此之外,都是一些较为次要的义务,比如说对公司财务资料等的保管义务、公司破产或解散时的清算义务等。

    从股东的风险控制来看,公司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股东仅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及时按约足额缴付出资,是减少股东不必要的风险的最主要的措施。

    假如是故意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的,那么属于故意违约,承担违约责任那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没什么好多说的。

    可是,假如是因为不按照基本规范来出资,事实上出了好多的钱,但是最后这些钱没有被认定为是出资,还承担着缴付出资的义务,那么这个错误就很低级了,也是一种完全应当避免的不必要的风险。

    还记得最近某女明星和男友的借款纠纷的官司吗?那个案件还在二审中,尚没有判决。但是,其中有个情节,就显示了这个女明星的一个“好习惯”。这位女朋友在转账一笔钱给她当时的男友时,备注了“借款”。

    之所以在“好习惯”上打上引号,是表示我并不从善意恶意上去分析这个习惯。我想说的是,能够想到在转账时写备注,在商业世界里,这就是个基本的好习惯。

    股权操作和合伙操作,是可以有许多复杂的架构和设计。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场景里,更需要的是基本常识、基本理念和基本逻辑。

    在操作股权事务或合伙事务时,不是什么高大上的事情,并不能说明有怎样的格局,更不能代表就是善意的,这只是基本的规范而已,就像上完厕所要冲水、外出时要穿衣服一样。

    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基本的规范就是通过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并且备注写明是出资款。其实,就是这么简单。不要去搞什么花样或变化。

    有些客户问能不能让第三方代为转账支付呢,有的问能不能现金支付呢,还有的问能不能用公司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或分红直接抵扣呢?依我的想法,统统不要,就按上面说的最简单的方式操作,因为这几乎是没有任何难度的事情。其他的需求,另行解决,不要掺和到缴纳出资款这件事情里来。

    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情,依然有好多的股东在这件事情上乱来瞎弄。这里就有这么个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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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忽悠的股权投资:出资29万,但从来没被看成股东。法院判解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3篇文字

    被忽悠的股权投资:出资29万,但从来没被看成股东。法院判解约


    有人问过我,股权投资有什么必赢的技巧和秘诀吗?

    我回答:要是真有这种东西,我肯定不愿意教别人,一定自己留着用,一定对外保密。

    而且,在我看来,很多人,其实根本还没有达到需要学习技巧的高度,应当首先把一些股权以及合伙的基本常识学一学,先防止自己被人随意忽悠。所以,今天写一个比较典型的事例。

    池某,当初很可能是被杨某的“商业计划”或公司发展潜力的描述打动了,于是,花了29万元从杨某手里买了甲公司20%的股权。可是,后面的事情发展,让人感觉这个股东资格是那么虚无和寂寞,29万元还不如扔进河里的一块小石头,连一点水花都没有。

    池某支付了29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后,在长达的一年的时间里,公司和大股东杨某一直没有通知池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仅如此,池某一直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之外,她从来没有被拉入过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的微信群。

    后来,在诉讼打官司的时候,池某还发现更让人无语的事情。在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且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实际上,公司还召开了多次的股东会,但是从来就没有通知她参加过。另外,后续还有几次工商变更登手续,也没有通知她签字。在所有的股东会决议上,在所有的材料上,凡是涉及罗列公司现有股东的名字,全都没有列上池某的姓名。

    这是当了个什么股东,隐形股东吗?

    这又算是什么股权投资?

    虽然看起来这个案例有些极端,但是,根据我的经验和观察,现实中,很多的所谓“股权投资”都不同程度存在类似的情况:投资人对于公司法的基本常识和基本逻辑的了解完全是不清晰的、或者一知半解、或者自以为是。

    池某,后来感觉不对头了,于是在微信群里向杨某提出要“退”,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于是,微信里一来一回过了1个半月。然后,突然有一天,甲公司向池某发送了一份通知函,通知要求池某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个通知函,距离池某与杨某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过去8个月了。

    这份通知函正式表明,杨某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于是,池某将这个案件起诉到了上海市某区法院。

    以上就是这个案件的由来。

    这样一案件,假如简化到合同这个层面来看,那么看上去双方合同已经签署了,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股权转让款,而另一方虽然迟延了很久,但是现在已经同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池某登记为公司股东了。这个合同解除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住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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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规:跨境诉讼当事人,可以线上见证方式委托律师,可以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这项措施,可以大大节省相关诉讼当事人办理跨境公证认证的手续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021年2月3日)发布并同日起实施的司法文件规定,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可以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跨境诉讼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或者配备翻译人员,法官应当确认受委托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行为是否确为跨境诉讼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线上视频见证后,受委托律师可以代为开展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等事项。

    所谓“跨境诉讼当事人”,包括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经常居所地位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我国内地公民以及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组织。

    所谓“通过身份验证”,是指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应当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无法线上验证的,由受诉法院在线对当事人身份证件以及公证、认证、转递、寄送核验等身份证明材料进行人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