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27篇文字
同居合开公司,分手后以登记非本人签名为由,起诉否定对方是股东
一
在股权合伙事务和纠纷处理方面,这个案子里出现的情节,这几年处理过的、看到的、听到的,越来越多了。这个情节就是处于恋爱关系的双方,其中有部分经常会一起合伙或合股开办企业从事商业经营。这其实,也是时代的一个小小的缩影。
越来越紧张的竞争氛围,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营商启动环境越来越方便,那种创业的激情加上对于财富增长和生活的焦虑,很容易让许多人想起开办商业组织,比如成立一家公司、一个合伙企业,一个工作室。就连合伙搞个自媒体账号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这种影响也渐渐地渗入到了恋爱关系和同居关系这类非婚姻关系的亲密关系之中。今天要说的案子,就是带有这么个背景的案子。
我先说一下我的操作建议。
原则上,我是不太建议恋爱双方、夫妻双方去开公司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在这种亲密关系下,情绪控制难度太大,一旦有些对立的情绪,不是伤感情,就是伤生意。
当然了,如果大家协议约定好一方只是投资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那是可以的。
假如,一定要双方去合股开公司并且共同经营管理这家公司的,事先一定要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某种深度的交流和协商,并且作出适合双方以及适合企业发展的制度性的安排。不然的话,只能祝有好运气了。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子,是新鲜的。熟悉我用这类文章聊天的读者都知道,我一直强调法律经验类的文章,要有新鲜度,我不会去谈20年前我办的案件。这个案件在上海基层某区法院一审,一审判决是在2020年。后来上诉到二审法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这个案件,就是同居关系的双方,在同居期间一起合股开设公司,从事商业经营。双方后来发生矛盾,打了一系列的诉讼。今天介绍的只是其中一起诉讼案件。这个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不是公司的股东,理由是公司开设时,工商登记资料里的签名都不是另一方的亲笔签名。那么,法院是以什么理由驳回原告的这个诉讼请求呢?
二
当事人:王某,史某。
1997年时王某与史某离婚,但是存在同居情况。
据史某称,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开设经营了多家公司,其中就包括了甲公司。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