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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08:民法典的合伙合同定义,不再强调共同出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30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8:民法典的合伙合同定义,不再强调共同出资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在原《合同法》中,并没有合伙合同这个典型合同。

    但是,合伙合同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存在并认可的一种合同。

    在1997年7月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将合伙企业成立的合同基础,称之为“合伙协议”。在中国的法律语境里,“合同”和“协议”在实务中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就是一种合伙合同。之所以说是“其中一种合伙合同”,那是因为《民法典》本章所说的“合伙合同”的定义是一个更宽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了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关于《民法典》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法》之间的关系,我也读了一些不同作者写的理解,各有侧重。这里,我也写一些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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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前提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个困难有特殊含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29篇文字

    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前提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个困难有特殊含义


    这是对今年1月14日写的一篇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笔记的补充。

    在股东诉讼解散公司时,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关键是要证明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而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中,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呢?

    关于这个问题,在1月14日的笔记里,写过司法解释,并且摘录了上海法院较新的一个判决结果,但是在那篇笔记里,似乎结论还是不够明确。所以,今天补充一下。

    首先,从通常语义来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个表述的意思比较广泛。日常交流中,只要这家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者内部管理出现了某种重大的困难,都是可以称之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最常见的情形有:业务开展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严重缺口,内部重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劳动员工严重短缺,包括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严重障碍,都是可以说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但这一表述的日常含义,与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不同。这也是很多人发生误读或理解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这个“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这里是有特殊含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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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方出资不足违约,能否根据对赌条款要求老股东回购股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28篇文字

    投资方出资不足违约,能否根据对赌条款要求老股东回购股权?


    对赌条款,是股权投资业务中常见的条款。当触发对赌所规定的情形时,投资方可以根据对赌条款的约定要求补偿或者要求股权回购。这是目前法律实践承认和允许的。

    常见的情形是,投资方作为投资入股的新股东,与公司的老股东签署对赌条款,老股东承担着对赌失败后补偿或回购投资方股权的义务。

    今天说的这个案例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投资方违反了约定,没有及时足额地向公司实缴出资。在这种前提下,公司的业绩没有达到对赌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此时,违反了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方,要求老股东根据对赌条款回购股权。

    对此,老股东感到不服。老股东认为,公司业绩不达标,与投资方的出资不到位有着具体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因此投资方没有权利行使要求自己回购股权的权利。

    这个事情,法律上究竟怎么理解和认定呢?

    先来看看在上海法院最近的一个案件的二审结果,然后再来说说我的理解和建议。

    投资方入股的经过:

    2017年6月15日,投资方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甲公司,签署了《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

    其中,《增资协议》规定就是常规的增资入股的事项安排,其中包括了投资方缴纳出资额的具体时间安排是在协议生效后的50个工作日内。

    另一份《增资补充协议》,核心内容就是对赌条款。另外,对于投资方出资到位的时间也作了明确调整,规定自补充协议生效后,投资方应于2017年7月30日前将增资款1,000万元付至甲公司指定账户。

    对赌目标也是常见的内容,共3条:

    1. 承诺2019年成功申报IPO。
    2. 承诺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5%,以及2017年至2019年底主营业务收入总增长率不低于165%(以2016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
    3. 承诺2019年12月底经审计‘扣非’后的全年净利润不低于4,500万元。

    触发条件是:触发上述任何一条。

    对赌条件触发后,投资方有权在甲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年利率10%的价格要求老股东按持股比例无条件回购投资方剩余的全部股份即:回购款以下列方式计算:回购款总额=投资总额×(1+10%×年限)。

    最终,甲公司并未实现2019年成功申报IPO。

    于是,投资方要求行使对赌条款权利,要求老股东回购投资方手里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

    可是呢,事实上,投资方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足额出资。即使到了投资方起诉老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时候,投资方总的出资到位的数额只有530万元人民币,并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1000万元,违约未出资到位的数额达到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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