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45篇文字
最高法院个案:公司高管在职期间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包括子公司?
一
公司高管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之一。因此,本文的话题,也可以表述为“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是否也包括对子公司的?”
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只是在职期间的义务。如果公司与高管之间没有相关另行约定的话,公司高管离职后,就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公司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当然,其他法律性质的义务仍然是很可能存在的,比如说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虽然不担任高管但有可能还是公司员工时的员工在职时的忠实义务,等等。
2020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在判决中,对于本文标题所列的问题就涉及到了
案件当事人不服该案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民事裁定书中,对于相关的公司法规定进行了扩张解释。
暂且先不评价该案二审判决书和再审申请裁定书的“扩张解释”,先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大致情况。
二
这个案件一审有2个原告,分别是一家母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和它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称为乙公司)。也就是,母子公司联手起诉。
被告是母公司的股东,2015年4月28日前曾经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但是没有在乙公司里担任过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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