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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关系破裂的典型:小股东刑事举报大股东,小股东被公司除名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51篇文字

    股东关系破裂的典型:小股东刑事举报大股东,小股东被公司除名


    说故事前,先说一些闲话。

    有一个词语,叫做公司的顶层结构,听上去挺高大上的。其实,用个通俗点的讲法,就是公司的股东关系。

    一个公司,对外最主要的就是业务发展,对内最重要的就是股东关系良好。

    所谓的股东关系良好,并不是说你好我好称兄道弟,而是相互之间有较好的信任度、遵守大家订下的规则、能够有效地进行分工合作。

    股东关系怎样才能良好呢?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很多的文章和所谓培训给出的答案是:讲人品。这种讲法,基本上都是没有实务经验的人的想当然。

    现实中,一个人和另一个人能够合股开公司,最要紧的是因为有共同的利益,其次是双方通够达成某种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合理关系和合理规则。

    至于人品这个东西,每个人的主观认识都是不同的,在找合作伙伴时用这个东西当成尺子,基本上属于玄学。另一方面,人品这个东西,不是看相看出来的,也不是大家开公司前聊天就能聊出来的,真正的人品是在一天一天的合作中才能看出些端倪的。

    20多年的律师经验里,就我的观察来看,那些在合作之前特别看重人品的,后来双方的关系就容易产生破裂,反而,那些在合作之时并不强调所谓人品而重视利益分配和规则机制的公司,往往走得更稳健。

    这种现象看起来有些反常识,但是细一琢磨就明白这才是生活常识,因为关系是靠利益和好的机制才能发展得更好的。就拿最简单的商业合同关系来说,我总是到你那里拿货,你总是及时供应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我总是及时按照合同规定付款,长此以往,你我之间的商业关系以及信任度就能建立起来,偶尔一些双方没有约定过的小事情,也就能够充分相信对方的承诺,因为,你认为我的人品好,我认为你的人品好。这是一种正向的飞轮,时间越久,关系越好。

    回到今天文章的主题。

    今天说个真实的故事,一个真实的股东之间关系破裂、各种互相撕的故事。其中,有那些剧情老套的,比如说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方侵占公司财产的;也有些有点儿新意的剧情,比如说大股东依照合法的方式将小股东除名了。

    这个故事,可能不同的人会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去学一些东西。假如你也是类似的公司大股东,那么可能你能从这个故事里学到些新武器;假如你是小股东,那么你可能会从中学习一些教训或者发展出一些新的应对措施;假如你是正在与他人商议共同合股开公司的创始人,那么你可能要想想怎么样能够避免这样极端的事情在未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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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股东擅自给自己发的奖金和费用报销,能让他退回来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50篇文字

    大股东擅自给自己发的奖金和费用报销,能让他退回来吗?


    在内部权力方面,小微公司的老板最重的心事,就是控制权。这个事情说起来话就长了,这种想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有其狭隘之处,关键要看为了什么要取得控制权。

    有些人想要取得控制权,是为了在经营管理方面有快速的决策权,减少其他股东在决策方面的干扰,这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但是,有些人想要取得控制权,是想把公司和自己合二为一,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或者债务的背锅侠。这种境界就很低了,而且在法律上也是被否定的一种认知。前些日子,有篇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笔记就是写了这种问题在法律上的认定。

    一家小公司,大股东想要取得控制权,通常是从这4个方面下手:

    1. 超过50%的股权,或者能够控制超过50%的股权,比如夫妻二人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最好是超过67%,这样的话,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之外,那么根据公司法,大股东几乎对于所有的股东会议事事项都能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决议。
    2. 掌握关键高管职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3. 控制公司的证章、银行账户以及会计资料。
    4. 掌控公司的业务或者核心客户、核心技术。

    一旦上面这4项都控制住了,大股东就可以说是完全控制了这家公司。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就只是一些被动式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等等。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好处和坏处一起来的。控制了一家公司,对于大股东而言是好处,但是,失去了监督和协作,对大股东而言也是一种坏处。

    人在没有外在监督的时候,自律的要求就会大大提升。在缺乏协作的时候,对于个人单打独斗的能力要求就更高。

    问题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观察,有监督的难度要远远小于全部靠自律。凡是有过减肥计划、健身房办卡、戒烟计划等经验的人都清楚自律这件事情有多难。

    不知道有多少人见过少儿体校里的体操训练。那种竞技式目标的训练,假如没有一个能下狠心的好教练,是绝对不可能带出成绩和好的运动员苗子的。

    现实中,很多小微公司,表面上或许有一两个股东,但是实际上是由一个股东完全控制的。在这些公司里,很多大股东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习惯于把公司看成完全是属于自己的,想怎么样操作就怎么样操作。

    其实,假如真的是只有一个股东,就算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的相关规定,也不太会有内部人来追究。最容易出状况的,就是虽然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但是其中一人对于公司有着控制。这时候,关系好、分配合理,那还行。一旦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双方因其他事情产生了矛盾,大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或者债务的背锅侠的事情,就会被翻出来,要求大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去年,就有这么一个案子,争议金额并不大,但是整个事情的过程,很有典型性。持股45%的股东,起诉要求持股55%的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所谓损失,就是大股东给自己发的奖金、一些费用的报销款、还有公司把钱借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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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20:轮流照顾母亲,兄弟偷装录音笔,判侵犯隐私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4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0:轮流照顾母亲,兄弟偷装录音笔,判侵犯隐私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我国立法中,最早提及“隐私”的,是1988年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早提及“隐私权”的,是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且《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私权与名誉权区分开来。《民法典》首次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单独设章节进行立法。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内部秘密,立法没有将它们划入人格权范围,而是视为财产性权益。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生活安定和宁静的权利。

    2020年时,上海一中院有一个二审案件,算是邻里纠纷那种,双方有预报,其中一方在卫生间窗户内以及阳台的空调外机上都安装了摄像头,另一方就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拆除这些摄像头并且赔偿精神损失。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对不同位置的摄像头区别进行了判决。其中,安装在厨房及卫生间内部的摄像头拍摄方向为窗户,窗户外为公共过道,摄像头架设位置亦无法拍摄到原告房屋专有部分及家门内部,并且被告安装该两部摄像头的原因符合常理,法院因此认定布置该两摄像头属于正常使用范畴。而对于阳台空调外机上摄像头,因为空调外机本身突出阳台,故放置在空调外机上的摄像头仍有拍摄到原告家阳台及内部的可能,可能对原告的生活安宁造成影响,所以判决被告将放置于阳台上摄像头拆除。

    私密空间,是指凡是私人支配的空间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是个人隐私的范畴。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原则上不会成为自然人的私密空间隐私,但是临时根据生活经验常理占据的某些空间,如宾馆房间、商场更衣间、电话亭等在特定自然人使用的状况下可以构成私密空间隐私。2020年,北京有个兄弟之间侵犯隐私权的案子,在这种临时性的空间上就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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