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57篇文字
这位监事怎样让大股东把侵占公司的钱吐出来:起诉、司法审计
一
今天说的这个上海法院判决的案子里,最有意思的是司法审计内容。
这个公司,还是暂且称之为“甲公司”。
为什么我不习惯在我的笔记里把案件当事人的真实信息直接写出来呢?一是律师的职业习惯,二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甲公司的大股东,茅某,持股60%。甲公司另外还有2名股东,王某持有30%,唐某持有10%。持有30%的那个股东王某担任了监事。
2018年,监事王某,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大股东茅某)返还甲公司资金970余万元人民币、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等。
起诉的同时,也向法院申请了司法审计,对甲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是公司的费用开支。
监事王某,作为甲公司的诉讼代表,向法院陈述了诉讼的理由:
1、认为大股东茅某为达到侵占公司资产的目的,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的身份及实际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擅自通过领取过高薪酬、提供虚假发票报销及个人与亲属私人消费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划归其名下,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权利。
2、在本次诉讼之前,王某和唐某曾向税务局实名举报,税务局已经依法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股东唐某请求王某作为诉讼代表人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司执行董事,非法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由于,原告不掌握公司的状况,按照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上确认的金额进行起诉,之后再根据司法审计结果进行调整。
在监事王某提到的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中,最主要的是2个行为:1、领取过高薪酬;2、提供虚假发票报销个人与亲属私人消费。这2个行为,也是后来法院指定的司法审计的重点内容。
法院在认定相关责任时,基本上是采纳了司法审计的结论。
但是,“领取过高薪酬”这一点,人民法院并没有将其认定为是不正当地侵占公司资产。这是为什么呢?
先来看看司法审计情况以及法院的认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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