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63篇文字
股东增资后又抽逃,董事等高管不作为,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
公司欠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无法偿还。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于是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不仅如此,债权人在起诉时,还把公司的6名高管同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责任。这些高管包括: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
这位债权人,也是不容易,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也算是快要用尽了法律的手段了。
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法律责任,在过去的文章和笔记里多次提到过,这里就不重复了。
今天要聊的重点是关于公司高管在这类事情中的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概括,所以有很多人在理解和运用时会产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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