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62篇文字
为何这位股东不承认给公司的钱是出资款?郑爽转账备注值得学习
一
前段时间,有关郑爽的报道里,有个小细节引起了我的一些注意,那就是郑爽在操作转账时,会特意写清楚备注。
转账时写明备注,是一个好的习惯,值得学习。要知道,现实中,很多人在转账时会忽视这个备注说明的细节,尤其是现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普遍应用的情况下,有些人转账时会懒于写备注。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大量的争议都是因为股东转账给公司时没有备注写明是“出资款”而引起的。今天说的案子中,一审被告很可能也是犯了这个错。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公司催股东出资,股东声称已经以各种方式出过钱了,比如说转账给公司、垫付公司的各种支出、代公司偿还债务等。
过去,我也在文章里汇总过这样的话题。总得来说,除非股东与公司这两方对于股东上述的转账或者代付达成了“属于出资款”的明确共识之外,否则股东的这类支付或转账是不能被视为是缴纳出资款的。
今天聊个相反的案例。
这个案例中,这位股东转账给公司500万的款项,但是,在法庭上,公司方面声称,这些转账中已经包括了这位股东的出资款,而这位股东坚持表示这不是缴纳出资款,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在2034年。
这是什么情况呢?
表面的原因是:公司起诉这位股东,是请求法院判决这位股东“返还出资款112万余元”。要求返还出资款,前提必须是证明股东已经缴纳了出资款然后又抽逃出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