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增资后又抽逃,董事等高管不作为,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63篇文字

    股东增资后又抽逃,董事等高管不作为,法院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欠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无法偿还。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于是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不仅如此,债权人在起诉时,还把公司的6名高管同时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责任。这些高管包括: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

    这位债权人,也是不容易,为了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也算是快要用尽了法律的手段了。

    关于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法律责任,在过去的文章和笔记里多次提到过,这里就不重复了。

    今天要聊的重点是关于公司高管在这类事情中的法律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比较概括,所以有很多人在理解和运用时会产生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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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何这位股东不承认给公司的钱是出资款?郑爽转账备注值得学习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62篇文字

    为何这位股东不承认给公司的钱是出资款?郑爽转账备注值得学习


    前段时间,有关郑爽的报道里,有个小细节引起了我的一些注意,那就是郑爽在操作转账时,会特意写清楚备注。

    转账时写明备注,是一个好的习惯,值得学习。要知道,现实中,很多人在转账时会忽视这个备注说明的细节,尤其是现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普遍应用的情况下,有些人转账时会懒于写备注。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大量的争议都是因为股东转账给公司时没有备注写明是“出资款”而引起的。今天说的案子中,一审被告很可能也是犯了这个错。

    在股东出资纠纷中,较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公司催股东出资,股东声称已经以各种方式出过钱了,比如说转账给公司、垫付公司的各种支出、代公司偿还债务等。

    过去,我也在文章里汇总过这样的话题。总得来说,除非股东与公司这两方对于股东上述的转账或者代付达成了“属于出资款”的明确共识之外,否则股东的这类支付或转账是不能被视为是缴纳出资款的。

    今天聊个相反的案例。

    这个案例中,这位股东转账给公司500万的款项,但是,在法庭上,公司方面声称,这些转账中已经包括了这位股东的出资款,而这位股东坚持表示这不是缴纳出资款,因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是在2034年。

    这是什么情况呢?

    表面的原因是:公司起诉这位股东,是请求法院判决这位股东“返还出资款112万余元”。要求返还出资款,前提必须是证明股东已经缴纳了出资款然后又抽逃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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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元买股权,老股东曾有抽逃出资,新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61篇文字

    0元买股权,老股东曾有抽逃出资,新股东被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在现实中经常也会出现很低的价格,甚至是0元的价格。假如是在一种比较合规合法的状态下,那么这种股权转让价格并不奇怪。

    那些带有某种违法或恶意的情况除外,股权转让价格很低或者是0元,有可能是因为公司价值本身较低或负值,也有可能是因为双方在其他方面有价值交换。

    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其中有一个情节:0元购买公司股权,没想到被法院判决就公司债务承担了某种补充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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