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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副总的称呼和待遇,为什么法院认定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54篇文字

    副总的称呼和待遇,为什么法院认定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有这么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甲公司认为被告是公司高管无疑,被告声称根本就不是公司高管,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说法。

    为什么会在身份认知方面有这么截然相反的结论呢?

    所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在法律上是有特别定义的。它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这类诉讼案件,被告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假如被告的身份不是上面这些,而是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或者普通员工的,那么在这类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中,公司是会败诉的。

    甲公司是甲公司,被告是马某。

    马某,参与甲公司的重要商务活动以及重大项目的洽谈、代表甲公司谈判签订重要合同。而且,据甲公司声称,马某在公司内部的称呼是副总,享受的待遇也是副总经级别的。

    甲公司向法院陈述:马某离开甲公司之后,马某自己控制的某公司积极促成了第三方与甲公司之前的交易洽谈对象达成了买卖合同,马某因此取得佣金145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失去了重大的商业合作机会。

    甲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第148条和149条之规定,被告马某将甲公司的商业机会和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致使两份合同解除,并由第三方以新的合同取代,直接违反了忠实义务,损害了甲公司利益,应当依法将“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就是“判决被告违法所得的收入1,450万元归甲公司所有”。

    针对甲公司的诉讼,马某提出了3条答辩意见。在这3条意见中,最要紧的是第1条,也就是马某否认自己是甲公司的高管。马某认为,自己与甲公司没有雇佣关系,双方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

    马某的这个答辩意见,是从责任主体身份方面入手来应对。结果,这个意见得到了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认可。

    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造成了甲公司在这个身份问题上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呢?我们先从马某与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看看基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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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心难测,被人打官司索要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只因为签了表面协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53篇文字

    人心难测,被人打官司索要60万元股权转让款,只因为签了表面协议


    前些日子,一位女明星郑爽的新闻,引出了“阴阳合同”的事情。但是,你听说过“表面协议”或者“形式合同”吗?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有两份合同,一份明里的,一份暗里的,但一般来说肯定会有这么两份合同存在。

    表面协议就不是这样子的,表面协议就是只有一份表面的协议,这份表面的协议隐藏了协议各方真实的民事行为,但是,隐藏的民事行为并没有形成书面的合同。

    签署表面协议,是风险很大的,特别是协议里有约定自己要承担某种债务或者法律责任时。

    不过,在商务活动中,有时避免不了要使用这类表面协议,那么,究竟应当怎么来签署这类表面协议才妥当呢?今天通过一个鲜活的案例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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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厂房被征收、长期无经营,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为何驳回?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52篇文字

    厂房被征收、长期无经营,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为何驳回?


    近两年,很多人知道股东是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但是,大部分人都没有这方面的实务经验,毕竟起诉解散公司不是一件经常性发生的事情。于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起诉解散公司这件事想得过于简单了,以为只要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继续下去就可以起诉解散公司。这个法律认识是错误的。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文章很多,我之前也写几篇相关的文字,但是内容还是有些偏专业。今天,想把这个问题再聊得通俗和细致一些。

    股东是可以起诉解散公司的,但是想要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却并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原因有2个:

    1. 起诉解散公司,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能得到法院支持,而这方面的前提条件并不是那么简单的,而且在对这些法定条件的理解上是需要有专业经验才能准确把握的,不能根据字面自己随意去理解。
    2. 股东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股东,也就是原告是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就会被判决败诉,作为被告的公司是没有这方面的举证义务的。通常,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往往不是公司的控制人,对于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是不充分的,在举证方面天然是有难度的。

    上面这2个原因的存在,决定了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这件事情,在法律实务方面是一件有难度的和较为复杂的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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