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33篇文字
股东会会议的议题,会议通知中没写,能因此撤销股东会决议吗?
一
题目上这个问题,有答案吗?
很多人会这样向律师咨询提问,或者直接到搜索引擎上去寻找一个确定的答案,然后拿来去操作股东会会议或者用来打官司。
一部分基础常识性的问题,是可以这样提问的,也是可以有明确简单的答案的。
但是,假如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那么,这样的问题,往往是需要结合具体事情才能分析的。不仅如此,而且,由于此事与彼事不同,包括许多看上去很相近或者很细微的差别,最后所得到答案也是不同的。我在网络上也偶尔会收到这样提问的私信,我原则上是不会去回答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这类问题的专业回答是需要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
今天要聊的这个内容,仍然是之前提到过的“股东会决议有轻微瑕疵”的实际判断究竟该怎么来认定。
我知道,很多人喜欢“归纳”,就是把问题的答案归纳成123456这样。这种方法,我也喜欢用。但是,我也发现这种归纳方法在处理今天要讨论的这类法律实务问题时的缺陷。
事实上,归纳这个方法,它隐含的前提是“对象本身是带有某种条理性的”。可是,这个世界本身充满无序和随机的,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归纳出“规律”的。那些涉及公司法的商业和投资的实际操作中,因为人的不同、关系的不同、目的不同、操作方法和习惯上的不同,出现的情况可以粗线条进行归纳,但是很难精细归纳,意外和随机性在这里面无处不在。
所以,有时候,我们在面对这些实务问题时,法律分析的方法不仅要有归纳、演绎这些逻辑方法,更加要重视以经验的态度去综合所有的事实和细节,从立法意图、判决效果、利益、责任、风险、道德等方面去平衡判断。
就以本文的题目中的这个问题为例——股东会会议的议题,会议通知中没写,能因此撤销股东会决议吗?
有些这方面法务经验的人,其实不会立即回答,而是马上就会追问一些细节,比如:
“究竟是什么样内容的议题?”
“股东都参加会议了吗?”
“不同意的股东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表达了什么意见?”
“不同意的股东的表决权有多少?”
这些追问的细节究竟是怎么样的,往往决定了答案会是怎么样的。
最有意思的是,能追问出上面这些细节问题,大致是因为这些细节问题较为常见,其实更有经验的人会理解仍然会发生或者出现其他可能暂时想不到的细节。今天说的这个案子里,就有这么个小小的细节。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是在2019年末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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