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会会议的议题,会议通知中没写,能因此撤销股东会决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33篇文字

    股东会会议的议题,会议通知中没写,能因此撤销股东会决议吗?


    题目上这个问题,有答案吗?

    很多人会这样向律师咨询提问,或者直接到搜索引擎上去寻找一个确定的答案,然后拿来去操作股东会会议或者用来打官司。

    一部分基础常识性的问题,是可以这样提问的,也是可以有明确简单的答案的。

    但是,假如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直接规定,那么,这样的问题,往往是需要结合具体事情才能分析的。不仅如此,而且,由于此事与彼事不同,包括许多看上去很相近或者很细微的差别,最后所得到答案也是不同的。我在网络上也偶尔会收到这样提问的私信,我原则上是不会去回答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这类问题的专业回答是需要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

    今天要聊的这个内容,仍然是之前提到过的“股东会决议有轻微瑕疵”的实际判断究竟该怎么来认定。

    我知道,很多人喜欢“归纳”,就是把问题的答案归纳成123456这样。这种方法,我也喜欢用。但是,我也发现这种归纳方法在处理今天要讨论的这类法律实务问题时的缺陷。

    事实上,归纳这个方法,它隐含的前提是“对象本身是带有某种条理性的”。可是,这个世界本身充满无序和随机的,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归纳出“规律”的。那些涉及公司法的商业和投资的实际操作中,因为人的不同、关系的不同、目的不同、操作方法和习惯上的不同,出现的情况可以粗线条进行归纳,但是很难精细归纳,意外和随机性在这里面无处不在。

    所以,有时候,我们在面对这些实务问题时,法律分析的方法不仅要有归纳、演绎这些逻辑方法,更加要重视以经验的态度去综合所有的事实和细节,从立法意图、判决效果、利益、责任、风险、道德等方面去平衡判断。

    就以本文的题目中的这个问题为例——股东会会议的议题,会议通知中没写,能因此撤销股东会决议吗?

    有些这方面法务经验的人,其实不会立即回答,而是马上就会追问一些细节,比如:

    “究竟是什么样内容的议题?”

    “股东都参加会议了吗?”

    “不同意的股东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表达了什么意见?”

    “不同意的股东的表决权有多少?”

    这些追问的细节究竟是怎么样的,往往决定了答案会是怎么样的。

    最有意思的是,能追问出上面这些细节问题,大致是因为这些细节问题较为常见,其实更有经验的人会理解仍然会发生或者出现其他可能暂时想不到的细节。今天说的这个案子里,就有这么个小小的细节。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是在2019年末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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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诉讼,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账?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32篇文字

    股东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诉讼,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账?


    这是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时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具体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文章里,我经常提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多重身份,比如说股东身份、高管身份、劳动者身份。每一个身份后面对应的都是独立的法律关系,适用的也都是不同的法律规定。

    其中,在小型公司中,股东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很常见的一件事情。

    那么,当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并且上升到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的时候,股东又以股东的身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能够拒绝这个请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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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23:与村民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村组织,就取得了村民身份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3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3:与村民结婚并将户口迁入村组织,就取得了村民身份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宣誓性立法内容,不能直接作为起诉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民法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所以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主要原因是民法收养制度的对象均为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民法新增的立法内容,对于亲属关系的种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姻亲也是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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