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合同条款理解方面的争议的方法之一:提高语文水平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855篇文字

减少合同条款理解方面的争议的方法之一:提高语文水平


合同履行时产生矛盾争议,这在根本上来说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是,并不是说,对于这个事情,就可以随随便便的,有些方面其实是可以做到万无一失的,比如说合同的语言表述不要产生歧义。合同的语言表述不要产生歧义,取决于2个因素:

一是对于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的运用要清楚明白;

二是语文表述要完整准确,不要留有歧义。

今天就来重点讲讲这第二点:语文表述不要留有歧义。

一份合同的内容,语文要达到什么水平,才能不留歧义呢?

常见的合同,想要把内容写得明确而无歧义,大概只要初中毕业生的水平就够了。这里面一部分因素是语文水平,另一部分因素是态度和习惯的问题。

甚至可以说,只要态度和习惯对了,合同内容的语文水平自然而然会不断提高的。

这里强调一下,在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所谓“歧义”,并不是说合同双方的意思在某段文字或者某个词语上出现了理解的错误,而是说合同的某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刻意在合同文字中找出歧义来。

但是,合同的某一方之所以可以成功地在合同文字中找出有歧义的表述来,从风险控制管理的角度来看,正是因为合同的文字表述不完整或者不准确。

假如合同文字表述没有这样的问题,那么就可以避免对方利用合同表述的歧义做文章。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对方故意违约的情况发生,但是,至少堵住了一条对方可以用来试图逃脱违约责任的通路。

可以说,在现实中,合同内容存在表述歧义,往往是合同双方在协商起草合同文本时不认真或者不专业所导致的。

不认真,通常表现在用口语的方式写合同文本,或者在合同签订之前不对合同内容进行谨慎的审核,过多的依靠彼此之间的口头约定或某种信任,轻视书面文件。

曾经遇到过一个客户,当初他以技术人员的身份入股某家公司,和大股东口头确认自己占公司22%的股权(按注册资本计算为30万元),对价是12万元货币以及技术入股,后来双方因公司经营等事产生争议,他再次要求大股东确认自己除了12万元出资外不需要再出资,大股东微信回复他:“一切以书面文件为准。”正因为当初他轻视书面合同内容,没有将这一关键的内容明确地写入某份协议中,于是造成了公司已经无法经营但是他还可能拖欠公司出资的尴尬局面。

不专业,通常表现在缺乏专业的逻辑和专业的谨慎,该考虑的东西不写进合同,不用写入合同的内容写了一大堆,以为只要自己看得明白就行。例如,我见过几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相关的合同或者激励制度,起草这些文件的当事人可能是在照抄某些上市公司的合同或者制度的原因,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全部表述为“多少多少股”,于是,造成了内容上的混乱。

最近有个案件,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因为合同的内容表述存在歧义:“全部费用”,包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2017年4月6日,吕甲、吕乙作为转让方(甲方)与顾某(受让方、乙方)签订一份股权的《转让合同》,就转让甲公司股权事宜达成一致,主要内容是:

甲公司于2000年4月11日设立,由甲方合资经营,甲方愿意将100%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同意将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以15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支付给甲方;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或应付款项,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各承担50%;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注意一下上面那段加粗的协议文字“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各承担50%”。

2020年,甲公司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吕甲、吕乙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1、吕甲偿付甲公司垫付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3430.74元及滞纳金84元;2、吕乙偿付甲公司垫付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500927.29元及滞纳金2744元。

这个案件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不止一个,其中关于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承担,双方也有争议:关于前述《转让合同》约定的“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各承担50%”中的全部费用,甲公司认为仅仅是指印花税,而吕甲、吕乙则认为该全部费用包括了个人所得税。

这个协议条款就属于有歧义的条款。

假如这个条款明细列出了究竟有哪些费用,那么很可能这个争议点就不存在了。

最后,一审法院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分析,对此作出了认定:

……

1、首先,前已述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承担时,应当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主体,如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承担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对个人所得税的承担没有约定时,才应将法律规定的纳税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责任承担主体。

2、其次,涉案《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的全部费用,按规定由甲乙双方承担,各承担50%”,该条款中的全部费用,甲公司与吕甲、吕乙理解不一,甲公司认为该全部费用仅包括印花税,而吕甲、吕乙则认为包括个人所得税。结合《转让合同》的内容,吕甲、吕乙系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顾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吕甲、吕乙不再持有甲公司任何股权,那么,该《转让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理应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全部费用。况且,全部费用是一个总括性词汇,理应将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纳入其中,而个人所得税正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发生,全部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当属该条款的应有之义。

3、再次,从顾某与吕甲的聊天记录来看,顾某表示已经准备了20万元,而税款需要51万元左右,从中也可以看出,顾某是愿意承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后,虽然《转让合同》系顾某与吕甲、吕乙签订,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应由顾某与吕甲、吕乙各承担50%,现个人所得税全部由甲公司缴纳,对于吕甲、吕乙应承担的部分,甲公司向吕甲、吕乙追偿,合法有据。

对于顾某应承担的部分,鉴于顾某受让股权后即成为甲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顾某在与吕甲聊天时也自称准备了20万元,一审法院可认定甲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50%是替顾某缴纳的,对于该部分甲公司不应再向吕甲、吕乙追偿。

仔细读一下上面这段认定,最关键的认定依据,其实并不是第1点,也不是第2点,而是第3点,就是有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在聊天记录中,顾某表示准备的款项明显已经远远超出了股权转让款加上印花税,因此一审法官以此推论协议中的“全部费用”是包括股权受让方的个人所得税款的。

从会计和税务的专业角度来说,税,费也是完全分开的。依据通说,区别在于:1)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2)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3)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4)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所以,假如没有这份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那么仅凭上述的第1和第2点,是没有说服力的。或者说,根本无法确定协议条款中的“全部费用”的真实意思是包括了受让方的个人所得税。

一份协议的文字表述,居然要依靠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勉强地确定意思,这是多么糟糕的语文水平。

如何能够在合同起草时提高语文水平,避免出现歧义呢?

这个问题,法律专业人士和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解法,是完全不同的。

这里给非法律专业人士一些相关的建议:

1、学会细读合同草稿。不仅要看整句,而且要注意词组和词语会不会有歧义;

2、尽量不要出现概括的词语,可以用具体列举来代替;

3、试着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细读合同草稿,试着假设双方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来细读合同草稿;

4、重要的、或重大的、或复杂的合同,一定要请公司内部的专业法务或者外部律师最后把关。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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