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26篇文字
股东退出公司10年后公司发生一笔债务,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
股东退出,也就是股东将所持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人后,不再是公司股东身份。
原则上来说,股东退出了公司,不持有公司的股权,假如也不再担任公司的高管或参与公司的经营了,那么,这位“原股东”就应当是与这家公司债权债务没有关系了。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就算是完全退出了公司,仍然可能会被公司的债务扯上关系,甚至于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这些特殊的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原因有2类:
一类原因是股东出资有问题,要么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要么抽逃出资。
另一类原因是股东在退出之前已经违反了法定的义务,比如公司清算义务。
在今年分享的笔记里,就提到过这么一类案件:创办公司的初始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后面经历了几轮股权转让,公司债权人以此为由起诉公司股东对相关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将之后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新老股东都列为被告,法院判决所有的新老股东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何事情都是有发展的。在公司法相关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家和股东们要意识到需要不断升级认知水平和操作的完备性。十几年前可能很少会引起法律责任的不正确的操作,如今可能就是给自己埋雷。整个社会在这方面的认知也在不断上升,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这类事务的研究和处理也在不断升级,因此,企业和投资者早年间粗糙的操作方式和管理理念,是需要不断更新的。
例如,20多年前曾经流行过一小段时间的第三方过桥垫资注册公司的方式,现在就原则上不能再使用了,否则就是明显的抽逃出资行为,很容易被相关的利益方拿来做文章。
再比如说,股东往公司投入运营资金,不按照缴纳出资进行操作,不变更相关的登记,只是转账,在大量的争议纠纷中都被认为“不属于缴纳出资”。不要懒,像这类事情只需要财务稍微注意操作一下就能解决,不要延续过去那种放任式的操作习惯。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就是因为以往不正确的操作模式遗留下的风险爆发了,那些早已经退出公司的股东又被法院判决对于一个自己根本不了解的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