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27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22:配偶赠送财产给同居的小三,法院具体案件怎么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条禁止性规定里,现实中容易引起争议案件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特别是请求彩礼返还的诉讼案件还是较多出现的。
彩礼,也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产生的。那么,收取彩礼,算不算是“借婚姻索取财物”?
从实践来看,无论是社会还是法院都认为按照正常习俗收取的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正常彩礼之外的一方索取才有可能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仍然是将彩礼原则上视为是民间习俗,但是,对于超出正常习俗合理范围的彩礼,给相关当事人提供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返还的权利,保障必要的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条内容与原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是一致的,没有修改变化)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收取的财物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返还彩礼的数额如何确定呢?
这些方面都是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的,都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由法官来认定的。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申706号《李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官认为收取数额过大的彩礼构成“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刘某因与李某之女李玲芳缔结婚姻关系,向李某两次共送彩礼达135400元,李某收取较大数额彩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精神。……”
关于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申3113号《张某、黄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官认为,“……依习俗通称,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结合本案来看,张某与黄某1于2017年2月6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7年5月底,黄某1搬离张某住处,结束同居生活。鉴于双方共同生活三个多月,原审法院考虑到黄某1为置办婚礼有一定的花费,亦依照当地习俗置备了嫁妆等因素,酌定退还80000元并无不当。……”
从整体上来看,各地人民法院对于收取“彩礼”的习俗的态度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地区的法院在判决书中直言彩礼不是法律所提倡的,而有的地区的法院认为彩礼算是正常习俗,比如前面提到的(2018)鄂民申3113号民事裁定书中,湖北省高院的这位法官就认为“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归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即目的赠与,其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可见,各地人民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我个人以为就是各地习俗不同的表现。既然是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为习俗,那么就不存在提倡不提倡的问题,法院最主要的重点应当还是要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对各方利益进行合理的平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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