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30篇文字
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引发的回购债务,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什么新的法律规定了,但是,一旦结合到复杂的股权问题,在认定方面就需要结合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公司企业运营的商业常识才能准确合理地进行判断。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婚姻法》没有明细的规定,只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后来,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发现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正如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提到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这个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各地法院对这个问题争议也非常大,包括共同债务除借款外是否还包括侵权等其他债务;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标准外,是否要考虑增加“为了家庭共同利益”的标准;……这些问题目前争议都非常大”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以司法解释的性质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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