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29篇文字
登报声明和书面通知,能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吗?法院:不可以
一
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件事情是比较复杂的法律实务问题,特别是在公司其他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
这件事情,它不像是一个普通员工辞职那么轻松。
普通员工辞职,依我们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法律给劳动者一方的特别权利。劳动法,不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它不是民法,它是社会法,所以,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普遍的强势地位,立法给了劳动者这个特别的权利。
可是,法定代表人辞职就是实打实地属于民商事法律问题了,立法并没有给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有什么特别的权利。相反,因为是法定代表人特殊的身份和职权,法律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单方面要求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请求是非常谨慎的。
一方面,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的必备事项,假如随意去除法定代表人但是又没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接任,那么这家公司就立即面临着因为缺失必要登记事项的问题,而这又直接涉及到了这家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还能不能存在的问题。另外,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也没有权利去指定一位新的法定代表人。
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虽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管”,但是其实际职权要比公司高管大得多。举轻以明重,既然法律对于高管都有特别的法律规制,那么对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规制强度会很大些。因此,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实际上会非常留意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逃避相关责任和风险的意图。这也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谨慎的重要原因。一个经营正常的公司,不太可能发生法定代表人要求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诉讼,只有那些出了问题的公司才有可能出现此类诉讼和纷争。
去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问题,在实务中如何解决。其实这个问题我也不是第一次在文章里提到了。不过,总有些阅读过我某篇文章的人,仅仅参考他读到那篇文章里的案例来试图解决自己的问题。这种思路,是错误的,会误导自己的,这个思路问题我也专门写过一篇文章解释过。
像这类问题的解决,有2个基本的思路和原则:一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二是首先考虑行政解决,然后再考虑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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