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839篇文字
股权代持人出让股权,受让人付款给名义股东还是隐名股东?
一
许许多多这样的法律小问题,不是研究法律的人搞出来的,都是有关的当事人为了想要达成某种目的而搜肠刮肚在法律中硬生生找出来的理由。
特别是在一些诉讼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在没有发生争议的时候,其实根本没有那个想法,但是一旦想要拒绝履行某些约定义务,或者为了诉讼中的胜利,他们会临时找出一些原先自己并不那么认为的理由来。
有些合作的双方,大家都顺利在一起赚钱的时候,嘴里说的都是兄弟,可是一旦矛盾升级到了法庭,庭上会把对方从合作一开始就说得非常不堪。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其实对于这些“表演”大部分时候是看得清清楚楚的,就像是小时候上课时老师在讲台上看学生们的小动作一样。但是,法律有其自有的规则,只要当事人提出的理由是在法律上找到,法官就要去分析他说得对不对,而不是去分辨他说这个理由是真心还是恶意。
今天题目里的这个问题,就是来自于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受让股权的这一方,就是拖着不付股权转让款,然后被出让方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向法官表示,是因为搞不清楚钱应当是付给对方还是对方后面的隐名股东,所以无法支付。
谁都听得出来,这就是为拖延不支付股权款硬生生找了个理由,也给研究法律实务的人出了个小题目。来看一下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怎么解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