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29篇文字
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前提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个困难有特殊含义
一
这是对今年1月14日写的一篇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笔记的补充。
在股东诉讼解散公司时,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关键是要证明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而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中,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呢?
关于这个问题,在1月14日的笔记里,写过司法解释,并且摘录了上海法院较新的一个判决结果,但是在那篇笔记里,似乎结论还是不够明确。所以,今天补充一下。
二
首先,从通常语义来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个表述的意思比较广泛。日常交流中,只要这家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者内部管理出现了某种重大的困难,都是可以称之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最常见的情形有:业务开展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严重缺口,内部重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劳动员工严重短缺,包括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严重障碍,都是可以说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但这一表述的日常含义,与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不同。这也是很多人发生误读或理解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这个“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这里是有特殊含义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