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聊民法典109:退伙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立法有变化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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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9:退伙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立法有变化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规定,是《民法典》新的立法内容。

    原《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个人合伙内容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是被明确规定的,“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本条规定,是针对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

    现实中,部分的商事合伙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是明确对执行事务的报酬进行规定的,也有部分合伙协议是不规定这个内容的。而在个人合伙中,现实情况是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

    从经验来看,原则上还是建议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应当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好执行事务的报酬这个内容,这样可以责权利有所平衡和事先心理预期。有一些纠纷,往往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觉得自己付出过多,同时又觉得其他合伙人出力不够,假如这个时候在分配上没有倾斜,同时也没有特别额外给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一定的报酬,那么心理就会越来越不顺。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条规定,是对原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个整合和继承,在实务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从《合伙企业法》的这个规定来看,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民法典》本条并没有这个限制。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非合伙企业的合伙合同中,在合伙合同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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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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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


    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从原来《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法律条文内容看上去其实并不那么复杂,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务。原因是,不同的财产种类和财产状态,涉及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会涉及较为专业的特别法律。比如,婚后形成的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或股份,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一方出卖股权需不需要配偶同意呢,等等问题,在实务中都容易形成争议。

    现在,假如你到网上去搜索“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很可能会查找到许多结论相反的文章,其中好多还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写的,有的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查询结果会让你很晕。

    假如查得更加深入一点,到法律法规的数据库里去查找“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会发现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就来简单地聊一聊这个,希望能给到大家一个相对简单的结论和方向。

    前面提到了,在网上能查到结论相反的专业人士写的文章,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里,我说个自己思考出来的想法,可能未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觉得可以让很多人面对这个问题是不再有那么大的困惑。

    我认为,之所以在网上查找这个问题会有那么多结论相反的观点,很可能是这个提问本身就是不太妥当的。

    学会正确的提问,有时候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关键。而面对一个错误的提问,假如强行解题的话,答案一定会出现一些奇奇怪怪的情况。

    来,我们重新审视一下这个提问,“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看这个提问本身是不是有什么不妥之处。

    我觉得,关键词可能是这个“财产”。我们应当先明确什么是财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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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08:民法典的合伙合同定义,不再强调共同出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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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8:民法典的合伙合同定义,不再强调共同出资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合伙合同,是《民法典》新增的典型合同。在原《合同法》中,并没有合伙合同这个典型合同。

    但是,合伙合同一直是法律实践中存在并认可的一种合同。

    在1997年7月份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将合伙企业成立的合同基础,称之为“合伙协议”。在中国的法律语境里,“合同”和“协议”在实务中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此,《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协议”,就是一种合伙合同。之所以说是“其中一种合伙合同”,那是因为《民法典》本章所说的“合伙合同”的定义是一个更宽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了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关于《民法典》合伙合同与《合伙企业法》之间的关系,我也读了一些不同作者写的理解,各有侧重。这里,我也写一些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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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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