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3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9:退伙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立法有变化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是规定,是《民法典》新的立法内容。
原《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个人合伙内容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中,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是被明确规定的,“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本条规定,是针对合伙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
现实中,部分的商事合伙合同(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是明确对执行事务的报酬进行规定的,也有部分合伙协议是不规定这个内容的。而在个人合伙中,现实情况是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的。
从经验来看,原则上还是建议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商事合伙,都应当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好执行事务的报酬这个内容,这样可以责权利有所平衡和事先心理预期。有一些纠纷,往往是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觉得自己付出过多,同时又觉得其他合伙人出力不够,假如这个时候在分配上没有倾斜,同时也没有特别额外给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一定的报酬,那么心理就会越来越不顺。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本条规定,是对原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个整合和继承,在实务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从《合伙企业法》的这个规定来看,在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而《民法典》本条并没有这个限制。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在非合伙企业的合伙合同中,在合伙合同中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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