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约定禁售期内签订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导致该协议无效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23篇文字

    约定禁售期内签订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导致该协议无效


    本文的问题有2个前提:

    1、约定的禁售期;

    2、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不是指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法定的上市禁售期。

    《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份的禁售期,主要是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关于股份的禁售期,主要是以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七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那么,在非上市公司里,股东之间约定了股份的禁售期,而在这个禁售期里,有股东违反了这个约定与第三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那么这份合同有效吗?

    上海法院近期有个案件涉及了这个问题。答案是:违反约定禁售期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因此而造成协议无效。

    这个案件的直接起因,在我看来,很可能其实就是签约购买股份的那一方后来不想买了,所以试图找到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来取消这份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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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假公章,并且盖章人没有授权,合同仍可能是成立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22篇文字

    最高法院:假公章,并且盖章人没有授权,合同仍可能是成立的


    这是一个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法律知识点,因为这个认知和普通的日常生活经验是有点不太一样的。

    在很多人的印象和经验里,假如一份合同上的公章是伪造的,盖章的人也没有授权,那么这份合同怎么可能成立呢?

    这是可能的,因为法律上有一个“表见代理”的制度,一个合理公平的制度。

    去年疫情最紧张的时候,我写过几篇关于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翻。

    为什么“表见代理”制度是公平合理的呢?

    因为这个制度区分了内外关系,不给交易对象加设超出平常水平的注意义务。举个假设的例子:

    假设你要和一家公司签一份商品买卖合同,对方公司派了一个人来和你签约。

    你为了确认这个人有权代表对方公司来和你签约,你在网上查询了这家公司的基本信息,发现此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你就相信这个人是有权代表这个公司来和你签约的。

    可是呢,当你的合同要履行时,对方公司提出了异议,说公司内部股东会有决议或者制度,明确规定了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对外代表公司签约。而且,对方拿出这些决议和制度,上面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这个时候,就遇到了一个问题。

    从事实角度来说,公司方面说的都是事实,确实公司没有授权给法定代表人可以对外签约,那个人是没有授权的。那么是不是这个合同就不成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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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聊民法典106:行纪事务所有费用,除有约定外,都由行纪人承担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21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06:行纪事务所有费用,除有约定外,都由行纪人承担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对照原《合同法》内容,《民法典》在行纪合同这一部分,几乎是没有立法变化的,略有些字词的调整。近期出台的经修订整理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相关变化的内容。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关于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以前我也学习过一些说法。就我目前的理解来说,还是要回到2个基础来谈这个问题,不必把这个问题太学术化或者复杂化。

    2个基础:一是法律条文本身的描述,二是行纪业的来源和发展现状。从这2个基础来看,行纪合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最明显的证据就是本章最后一个条文是“第九百六十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这种立法语言,在《民法典》的典型合同里出现不是第一次了,在建设工程合同那一章最后一个条文规定了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仓储合同那一章最后一个条文规定了参照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立法技术上表现的逻辑是相同的。这说明,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行纪合同就是一种特别的委托合同,否则不能理解本章未规定的事宜可以参照适用委托合同这样的规定。

    行纪合同的特殊性在于法律对其的限制性定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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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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