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前提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个困难有特殊含义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629篇文字

股东诉讼解散公司,前提是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这个困难有特殊含义


这是对今年1月14日写的一篇关于公司解散诉讼的笔记的补充。

在股东诉讼解散公司时,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关键是要证明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而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中,第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那么,什么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呢?

关于这个问题,在1月14日的笔记里,写过司法解释,并且摘录了上海法院较新的一个判决结果,但是在那篇笔记里,似乎结论还是不够明确。所以,今天补充一下。

首先,从通常语义来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个表述的意思比较广泛。日常交流中,只要这家公司的业务发展或者内部管理出现了某种重大的困难,都是可以称之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最常见的情形有:业务开展困难、资金周转出现严重缺口,内部重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劳动员工严重短缺,包括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严重障碍,都是可以说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但这一表述的日常含义,与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不同。这也是很多人发生误读或理解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这个“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在这里是有特殊含义的。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这个司法解释经修订后发布。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关于股东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条件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这条司法解释至少表明了3个要点:

  1. 上面列举的这四条内容,前三条是列举了典型的情形,第四条是一种兜底式的规定,意味着不止前三种典型的情形。
  2. 所列举的四条,每一条的最后都拖了一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即使存在这一句前的事实情形,并不必然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例如,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很有可能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发生困难,正常运行着。
  3. 从所列举的三种典型情形来看,都是公司的内部权力机构发生了严重的障碍,没有涉及到“业务经营”的障碍。所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几乎就是指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而不是纯业务方面发生严重困难。

关于这一点,还有一个重要补充在上一次的笔记中没有摘录进去,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8号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说明: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小结:

公司法关于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规定中提到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并不是日常语言交流中的含义,它有着特别的法律解释和理解,它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着重于公司内部权力机构的困局和障碍的认定。

以我个人理解,这里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实可以替换成不易让人错误理解的表述,比如可以表述为“公司内部治理发生严重困难”。

【本文作者:李立律师 擅长公司、股权、合伙等公司类法律实务,政府法律顾问,政府评定的优秀律师,1999年开始执业,办公地点上海市】
微信搜索“202369”添加微信好友,电邮202369@qq.com 仅供联络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