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34篇文字
股东缴纳出资,千万不要随意转账和代付,否则出了钱也不算出资
一
在股权或合伙纠纷里,律师遇到的麻烦无比的案例,并不都是因为在法律上有专业的难点,好些案件都是因为案件当事人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胡乱操作留下的烂摊子。
这类案子的法院庭审,就是双方律师和法官们在乱成一锅粥似的情节和证据里找寻各自需要的东西。经常地,在庭上,当事人自己都无法从法律上说明当初的某些行为究竟代表什么意思。
比如说,今天我想聊个小小的话题,那就是股东怎么向公司实缴出资。
虽然这是个很小的问题,但是似乎永远有人不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缴纳出资,我20多年前刚做律师的时候遇到过这样的案件,而20多年后的今天,仍然有一些人在这个小小的问题上乱搞一气。
二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方式,有向公司及时足额实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向公司实缴出资的义务,可以理解成是一笔对公司的债务。假如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是有权向股东追索的,私下协商不了的话,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把股东告上法庭要求缴纳出资。
另外,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出资的期限还没有届满,股东也需要提前将未缴纳的出资全部到位,这被称之为“加速出资”。比如说,在公司无法偿还对外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等情况下,是有可能产生了“加还出资”的义务的。这个内容,之前在我写的笔记里,也有几次提到过。这个法律制度的意图,是对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一定的保护。
从股东的义务来看,股东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公司章程出资,除此之外,都是一些较为次要的义务,比如说对公司财务资料等的保管义务、公司破产或解散时的清算义务等。
从股东的风险控制来看,公司制的核心内容就是股东仅在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及时按约足额缴付出资,是减少股东不必要的风险的最主要的措施。
假如是故意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的,那么属于故意违约,承担违约责任那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没什么好多说的。
可是,假如是因为不按照基本规范来出资,事实上出了好多的钱,但是最后这些钱没有被认定为是出资,还承担着缴付出资的义务,那么这个错误就很低级了,也是一种完全应当避免的不必要的风险。
还记得最近某女明星和男友的借款纠纷的官司吗?那个案件还在二审中,尚没有判决。但是,其中有个情节,就显示了这个女明星的一个“好习惯”。这位女朋友在转账一笔钱给她当时的男友时,备注了“借款”。
之所以在“好习惯”上打上引号,是表示我并不从善意恶意上去分析这个习惯。我想说的是,能够想到在转账时写备注,在商业世界里,这就是个基本的好习惯。
股权操作和合伙操作,是可以有许多复杂的架构和设计。但是,在绝大多数的场景里,更需要的是基本常识、基本理念和基本逻辑。
在操作股权事务或合伙事务时,不是什么高大上的事情,并不能说明有怎样的格局,更不能代表就是善意的,这只是基本的规范而已,就像上完厕所要冲水、外出时要穿衣服一样。
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基本的规范就是通过本人的银行账户向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并且备注写明是出资款。其实,就是这么简单。不要去搞什么花样或变化。
有些客户问能不能让第三方代为转账支付呢,有的问能不能现金支付呢,还有的问能不能用公司支付给自己的工资或分红直接抵扣呢?依我的想法,统统不要,就按上面说的最简单的方式操作,因为这几乎是没有任何难度的事情。其他的需求,另行解决,不要掺和到缴纳出资款这件事情里来。
就是这么简单的一件事情,依然有好多的股东在这件事情上乱来瞎弄。这里就有这么个事例。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