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名义上是股份转让协议,为什么法院认定是民间借贷?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29篇文字

    名义上是股份转让协议,为什么法院认定是民间借贷?


    有关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一个原则,就是“名不符实的,以实为准”。

    比如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里面把转让标的写成了“股权”,在表述上变成了股权转让,只要这个协议可以正常解读,仍然应当认定为是一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

    写错的合同和协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见,几乎是一种常态。

    不过,“写错”和“写错”还是不太一样的。

    有的写错了,只要不影响对真实意思的判断,这个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确定和可以实际履行的,当然合同当事人闹矛盾时这种错误可能会成为拒绝正常履行合同的一种借口,不过最终提交法院还是可以说得清楚,合同关系仍然可以认定。

    但是,另外一些“写错”的结果就会比较严重和出乎合同当事人的预期了,轻则完全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则可能承担远超预期的责任和风险。

    今天,要聊的是另一种“写错”,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写错”。这种故意的“写错”,通常是为了掩盖一些东西或者逃避一些东西。这种行为未必是违法的,但是在设计和操作方面想要达到合法且合适的结果,难度是比较大的。

    例如,有客户就曾经向我提出一个设想,就是想要设立全资子公司操作具体项目,这样可以利用子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隔开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但是客户又想对这家子公司进行类似分公司这样紧密的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都不独立,客户问我这样可不可行。

    这种设想当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关于法人的人格混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不是什么新话题了。

    昨天看到上海金融法院最近判决的一个案件,推翻了一审的认定,将一个表面上的股份转让协议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今天摘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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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拖延不办理工商变更,可以要求解除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28篇文字

    严重拖延不办理工商变更,可以要求解除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吗?


    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就是合伙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可以是转让其他合伙人,也可以是转让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会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 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但是出让方仍然保留了一部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并没有全部都转让出去,依然保持合伙人的身份。这种属于最单纯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
    2. 出让方将所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都转让了出去,这实际上是退伙了。
    3. 受让方本来并不是合伙人,受让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这实际上是新合伙人入伙。

    上面这三种情形里,第1种情形中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互相转让,没有退伙,没有入伙,也没有合伙人身份在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身份转换的,那么,这种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变化,是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的。除非合伙协议有特别规定之外,第1种情形的流程也是相对最简单的,只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明确记载就能最终完成。

    上面的第2种情形下,要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同时履行退伙相关的规则和流程。

    上面的第3种情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原则上是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文摘录的案例是上海法院去年二审结案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争议的焦点就是针对了本文标题中的那个问题。

    很显然,在这个案例中,受让方是合伙人以外的人,因为涉及到了需要办理工商变更。

    双方已经签署了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受让方也支付了转让款,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合伙企业一直没有为此去操作工商变更手续。于是,受让方在协议签署21个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决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并要求出让方退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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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合伙人,退伙但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能靠诉讼解决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27篇文字

    有限合伙人,退伙但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能靠诉讼解决吗?


    有限合伙人,退伙,但是不配合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打电话不接,约时间总是约不到,或者出差了,或者生病了,总是无法约到工商局去办理相关的退伙登记。根据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退伙,也就是变更合伙人的登记事项,是需要退伙的当事人一起到登记机关办理的。退伙的当事人不到场,这个变更登记很难操作。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越来越多的客户在咨询中提到过类似的问题。那么,这样的障碍,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吗?

    话分两头说。一方面,当然是可以,在诉讼层面和公司股东不配合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的诉讼基本上是相似的。但是,另一方面,这种通过诉讼解决的方式,很低效,应当尽量避免,在机制设立时就想办法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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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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