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29篇文字
名义上是股份转让协议,为什么法院认定是民间借贷?
一
有关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一个原则,就是“名不符实的,以实为准”。
比如说,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里面把转让标的写成了“股权”,在表述上变成了股权转让,只要这个协议可以正常解读,仍然应当认定为是一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
写错的合同和协议,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见,几乎是一种常态。
不过,“写错”和“写错”还是不太一样的。
有的写错了,只要不影响对真实意思的判断,这个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是可以确定和可以实际履行的,当然合同当事人闹矛盾时这种错误可能会成为拒绝正常履行合同的一种借口,不过最终提交法院还是可以说得清楚,合同关系仍然可以认定。
但是,另外一些“写错”的结果就会比较严重和出乎合同当事人的预期了,轻则完全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则可能承担远超预期的责任和风险。
今天,要聊的是另一种“写错”,是一种故意而为之的“写错”。这种故意的“写错”,通常是为了掩盖一些东西或者逃避一些东西。这种行为未必是违法的,但是在设计和操作方面想要达到合法且合适的结果,难度是比较大的。
例如,有客户就曾经向我提出一个设想,就是想要设立全资子公司操作具体项目,这样可以利用子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隔开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但是客户又想对这家子公司进行类似分公司这样紧密的管理,财务、业务和人员都不独立,客户问我这样可不可行。
这种设想当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关于法人的人格混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不是什么新话题了。
昨天看到上海金融法院最近判决的一个案件,推翻了一审的认定,将一个表面上的股份转让协议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今天摘录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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