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23篇文字
究竟怎样证明公司“人格混同”?这份最高院的裁定书说得比较清楚
一
公司人格混同,就是公司在某种意义上失去了法人的独立性,最常见的就是公司老板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在使用管理上完全混作一团、不作区分。所谓“公司是我控股的,公司就是我,我就代表公司”。
有关“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制度,是公司法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法律性质、滥用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原则而形成的一种制度。
这种认定,必须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进行认定。
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总体上来说,属于突破了法人独立性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属于例外情况,人民法院在认定时是非常谨慎的。
那么,具体在案件,人民法院是依照一种什么样的规则来认定公司人格是否混同呢?
当然,我们依然可以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去找答案。但是,这类问题,有时候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可能会更加实在一些。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认定中,不仅仅有法院的认定结果,而还可以看到人民法院认定过程中的一步步的思路。
今天摘录一个去年(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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