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5篇文字
股东操作的公众号与公司的相似,公司能因此拒绝他的查账要求吗?
一
关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这个话题,算是老生常谈了,但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还是让我觉得挺有趣的。
这位股东,被公司发现他在协助他人或者与他人共同操作一个公众号。
在这个公众号上,这位股东不仅经常撰写发表文章,而且公众号上显示他是这个公众号的创始人之一。
这个公众号的定位和内容与公司的公众号的内容和定位非常的相似。
这位股东,不是小股东,而是持股46.48%的股东。原来在公司任职,2017年时离职。
2020年起,这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开始升级,最后还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在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的同时,也另行提起了一个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知情权诉讼。
这位股东显然是有专业人员协助和指点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在走,包括查阅公司账簿的要求也是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提交的。
公司方面拒绝了这位股东查账的要求。
“公司方面”,其实就是公司目前的控制股东拒绝了。
假如从根上说,公司方面拒绝这个查账要求,也是为了应对解散公司那个官司的一个手段。但是,在诉讼中不可能把这个理由放上法庭,所以公司方面想办法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在找理由。结果,公司方面认为找到了一个法律理由和一个证据。
公司方面在答辩时,提了3点理由。不过,另外2个理由在法律上实在是站不住脚,我这里就只摘录一个可能站得住脚的那个理由。公司方面认为:
原告曾经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经营公司的公众号,后因原告侵占公司财产离开公司。后原告参与经营了与被告公众号经营模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公众号“东某某某”,在该公众号公开发表的活动照片中被标明为创始人,该公众号与被告存在实质性竞争,且原告离开公司后与“东某某某”的所属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款项往来,故认为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会给被告公司造成损害。
本文今天要讨论的就是被告公司这个理由是否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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