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2篇文字
股东可诉讼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合伙人能查阅合伙企业的吗?
一
可能很多人都知道,股东对公司有知情权,也就是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没有合法理由的就不能拒绝。这方面的诉讼案件也是挺多的。
《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于这个条款,实践中还是有些人不太能准确理解。这里分解一下:
- 只有查阅会计账簿,才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和说明目的。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不需要说明目的。
- 也只有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公司方面才有可能拒绝。在上面这个条款第1款中的资料,是不能拒绝的。
- 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具体可查阅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这里不展开了。
- 目前实践中,很多法院都认可股东可以同时要求相阅相关的会计凭证,至少上海有很多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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