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26篇文字
丈夫竞业限制期间,老婆投资开办同业公司,丈夫算违约吗?
一
有时候,法院判决书里那些没有明白写出来的东西,很可能是决定这场官司胜败的关键因素。
把法律当作教条、把打官司理解成编程序,以为输入什么条件就一定是什么结果,这是不理解法律实务的自作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
在今天摘录的这个上海法院的案例中,就隐含着上面这些结论。
二
丈夫韩某从甲公司离职时,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到与甲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甲公司为此支付了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三年的这个期限违反了法律规定,诉讼中甲公司将之缩至2年)
但是,在离职后仅仅两个半月,另一家乙公司设立了,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基本相同。乙公司的设立股东有2个人,其中有一人就是韩某的妻子王某,她认缴了25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额。
甲公司认为,韩某妻子这种行为,可以视作韩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于是提起了劳动仲裁。甲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件,大致就是这样的一个背景。
这个案件的争议重点之一,就是本文标题上的那个问句:丈夫竞业限制期间,老婆投资开办同业公司,丈夫算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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