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9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协议上的公章起争议
一
昨天在笔记中聊了关于公司股东和高管的多重身份的话题,今天顺着聊一聊那些公司聘用的法定代表人。
现在有一种观念,说是让股东以外的人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一种让别人承担风险和背锅的行为,不是善意的。
确实,这几年来,在一部分企业里,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意地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选用公司内部感觉可控的高管或员工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特别是一些集团形态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和再投资,实际控制了多家公司,为了部分摆脱一些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出面的事务的负累,这些实际控制人会考虑由他人来担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当然,现实中也有一小部分公司的老板,的确就是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风险而让员工来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聘用非股东的第三方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而且,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应当由股东来担任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但是,公司聘用非股东的第三方担任法定代表人,会产生一个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从本质上来看,是公司的特殊高管,不仅是内部高管,而且具有法定的对外代表公司的职能。之所以说是特殊高管,特别之处就在于对外的代表权。
正像在昨天的笔记里所写的,这类外聘的法定代表人,也有着双重的身份。一方面,是受聘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另一方面,通常也必须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且往往是先有劳动关系。
今天摘录一个上海法院的案件,就是一个外聘的原法定代表人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这个案件里,最大的看点,是这位原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证据的一份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对这份协议不认可,认为是这位原法定代表人占有公章时自己和自己私下制作的,并不是公司股东(这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意思。
一审支持了原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
记得有客户问过我,在聘用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怎么进行风险控制,防止法定代表人私盖公章或者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也许看了下面这个案例,就能够自己想出合适自己实际情况的方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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