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38篇文字
既是股东,又是业务经理,约定的收入是劳动报酬还是股东分红?
一
关于公司股东、高管的多重法律身份,我在过去的文章里特别写过。这个复杂的状态,在现实中,很多的股东和高管在没有打官司之前是没有这方面的认识的,好些人没有意识到这多重身份所带来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公司股东、高管的多重法律身份,原因在于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同时适用公司法和劳动法这两个不同的部门法,而这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在立法目的和立法逻辑上是不同的。
以公司股东为例。
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股东往往是身兼多个身份的,他们不仅仅是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而且同时还是公司的高管(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另外,他们还可能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上了社保。
假如问题仅限于此,那可能还不算太复杂。但是,现实中,这些公司的内部治理往往并不是那么合格,这些股东们虽然实际上在履行公司某些高管的职务,但是他们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合规的合同,没有专门的高管聘用协议,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未必签得对。更为混乱的是,所有的这些全部都在口头上进行,就连一份讨论确定这些事情的股东会决议也没有。
这些的多重身份,可以多到诸如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以及总经理集于一身。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高管与公司之间理解为是一种委托关系,而员工与公司之间理解为是劳动关系。
之所以这个问题会变复杂,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并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因此,现实中,大部分的中小微公司中,极少见到独立的高管,也就是说没有劳动关系的高管。而在规模较大的、股东成员较多和复杂的公司中,独立的高管就比较常见了。但是,顺便说一下,在上市公司中,经常听到的“独立董事”,并不是针对劳动关系来说的,而是说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这与我们今天说的主题没有关系。
这么复杂的多重身份,随之而来就是在责任和利益方面的区分问题。今天先聊利益这部分。钱是基于什么身份拿的,就可能是有不同的法律性质,适用的法律就不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判断也不同。
有些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因为公私不分,将公司的资金随意调配到其他实体,很多时候并没有故意要侵害公司利益的意图,有些大股东随意转进公司的资金比转出去的还多,但是就有因此被认定为是挪用公司资金罪的案子出现。这就是在脑子里没有一种将公司与自己在法律上区分开来的明确意识。高管的多重身份,也是这样,不能乱,乱了未必出事,但是乱了容易出事、容易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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