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股东从公司账户转走钱,引发官司:是返还垫付款还是抽逃出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44篇文字

    股东从公司账户转走钱,引发官司:是返还垫付款还是抽逃出资?


    记得前两天我在笔记中写过一句话,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凡是股东从公司拿钱,那都是一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风险比较高,应当要进行法律管理。但是,现实中,很多的小微公司对于这类问题仍然是不愿意花时间和成本去完善机制的。

    很多的初创小微公司,往往生存压力特别大,他们往往像是拿着一把并不怎么锋利的砍柴刀的砍柴人,并不愿意花时间和成本去磨刀和策划行走路线,因为在他们面前,树林里已经有无数的砍柴人正在疯狂地砍柴,与此同时,还不断地有更多的人拿着砍柴刀冲进树林去。这种情景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就是,花时间磨刀,很可能导致一无所获、乃至饿死。这种感觉,我能够理解的。

    有一句俗话说得挺有意思:走路,既要看脚下的路况,也要时常抬头看看前方和周围。看脚下的路况,是不要被绊倒,看前方和周围,是不要走错方向。这两者都是重要的,只不过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分配的精力是不同的。

    大公司,管理成本较富裕,可以拿出更多的成本去经常看看前方和周围,有条件的还会组织专业研究人员进行行业研究、宏观研究、前瞻或探索式的研究。

    小微公司,管理成本极有限,但是也不代表要把100%的眼光全部聚焦在脚下,那是不合理的。拿出至少10%的管理成本去管理那些对中长期有好处的事情,是一件很划得来的买卖。

    10%的管理成本可以做很多的事情。有很多机制的设计和设立几乎是不花什么成本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不花什么精力。所谓机制,重复得多了,很多就变成了行为习惯,而习惯性的动作是不费脑力的。这就好像我们从小养成了刷牙的习惯一样,早上起来刷个牙,很少有人会为这个“机制”的执行去费脑力的,因为已经是下意识的习惯了。

    就像本文标题里那个问题,股东从公司转走钱,在法律性质上居然说不清楚。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这家公司完全没有财务规范。稍微有些财务合规管理的公司,这种情况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

    这就是一件发生在一个财务极其不规范的小微公司身上的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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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容易搞错的知识点:查阅会计报告,不需要书面申请和说明目的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43篇文字

    股东容易搞错的知识点:查阅会计报告,不需要书面申请和说明目的


    法律规定、法律词语,一旦进入了日常口语中,常常会出现某种变形,原因是为了交流过程中的简化。但是,这种变形,常常会带来对法律的理解的偏差或错误。

    最最常见的一个例子就是:“法定代表人”。

    在日常交流中,无数的人都把它叫做“法人”,“我们公司的法人是谁谁谁”这样的话经常可以听到。甚至于,在我们律师与客户交流时,只要不影响交流的中心内容,我们也不会去特别指出或纠正客户口中的“法人”表述。

    稍懂些民事法律的人可能就会知道,“法人”,在民法里,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是和“自然人”一对的。公司企业以及一些组织,法律以立法的方式把它们当作独立的“人”来看待,所以称之为“法人”。

    之所以“法定代表人”被变形错误称为“法人”的情况非常普遍,也可能是因为这种错误往往不会引起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的损害,因为在办理相关法律程序时,这样的称呼错误会在各种法定文件和表格中被引导纠正。

    但是,并不是所有这样对法律规定的“俗话”都是基本无害的。相反,在对法律条文规定的理解上,在对法院具体案例的理解上,这样的“俗话”式的缩略总结,往往是会误导当事人的。今天就说一说股东查账这件事情。

    在很多人的头脑或话语中,有这么一个对这方面法律规定的简化理解,即“股东查账,是要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和说明目的,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

    假如对于法律规定原文有过细致学习的,那么这样的简化理解不会误导自己。被误导的,都是没有学习过法律原文,都是从二手的渠道学到的内容。我个人认为,物品可以买二手的,知识最好不要学二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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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股权退出?在股权转出前撤回投资款,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42篇文字

    什么是股权退出?在股权转出前撤回投资款,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吗?


    在某平台,经常看到这类课程推销广告。会有个小视频,有三个似乎不太专业的表演者,表演讨论合资开公司的三个股东。

    其中2个问另一个:“未来我们要退出公司怎么操作,你想过吗?”

    被问的那个回复:“这个倒没想过。”

    “你连这个都不知道,怎么开公司?合伙之前一定要想好退出机制,签订股权退出协议”

    “那么,到那里能学到这些呢?”

    下面就是培训课程的广告了。

    我不去评价这类课程的质量,但是,这种小视频以及广告文案,在渲染一种错误的认知:股东入股,是可以随时要求退出的。

    这个错误的法律认知,在某些人群中还是挺流行的。前段时间,我的一个客户老板,和我聊天时就谈到这个情况,说是在他的圈子里就有很多老板在投资公司时就是采用了这种错误的想法,一旦公司经营状态不好,这些投资人就会向公司创始股东要求退出,即催逼要求将投资款退给他们。

    那么,股东入股一家公司,是否可以随时退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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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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