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44篇文字
股东从公司账户转走钱,引发官司:是返还垫付款还是抽逃出资?
一
记得前两天我在笔记中写过一句话,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凡是股东从公司拿钱,那都是一件需要特别注意的事情,风险比较高,应当要进行法律管理。但是,现实中,很多的小微公司对于这类问题仍然是不愿意花时间和成本去完善机制的。
很多的初创小微公司,往往生存压力特别大,他们往往像是拿着一把并不怎么锋利的砍柴刀的砍柴人,并不愿意花时间和成本去磨刀和策划行走路线,因为在他们面前,树林里已经有无数的砍柴人正在疯狂地砍柴,与此同时,还不断地有更多的人拿着砍柴刀冲进树林去。这种情景给他们带来的感觉就是,花时间磨刀,很可能导致一无所获、乃至饿死。这种感觉,我能够理解的。
有一句俗话说得挺有意思:走路,既要看脚下的路况,也要时常抬头看看前方和周围。看脚下的路况,是不要被绊倒,看前方和周围,是不要走错方向。这两者都是重要的,只不过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分配的精力是不同的。
大公司,管理成本较富裕,可以拿出更多的成本去经常看看前方和周围,有条件的还会组织专业研究人员进行行业研究、宏观研究、前瞻或探索式的研究。
小微公司,管理成本极有限,但是也不代表要把100%的眼光全部聚焦在脚下,那是不合理的。拿出至少10%的管理成本去管理那些对中长期有好处的事情,是一件很划得来的买卖。
10%的管理成本可以做很多的事情。有很多机制的设计和设立几乎是不花什么成本的,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不花什么精力。所谓机制,重复得多了,很多就变成了行为习惯,而习惯性的动作是不费脑力的。这就好像我们从小养成了刷牙的习惯一样,早上起来刷个牙,很少有人会为这个“机制”的执行去费脑力的,因为已经是下意识的习惯了。
就像本文标题里那个问题,股东从公司转走钱,在法律性质上居然说不清楚。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这家公司完全没有财务规范。稍微有些财务合规管理的公司,这种情况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
这就是一件发生在一个财务极其不规范的小微公司身上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
一家小微公司,2个股东,60%的大股东一位,40%的小股东一位。大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小股东是监事,小股东的妻子是财务负责人。
这个高管配置,是很多这样的2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样式,大概的考虑是这样的:大股东控制公司,小股东财务上进行监督。顺便说一句,仅仅这样分配高管职务,是不可能实质性地理顺股东关系的。
言归正传。某天,小股东的妻子,就是财务负责人,将公司账上的156,000元转账到了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上。
这个官司,表面上就是围绕这次转账进行的。当然,实际上,是股东双方已经产生了不能私下协商的矛盾了。
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了小股东及小股东的妻子。实质上,公司就是代表了大股东的意志。
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两名被告向公司返还那笔156,000元。
公司以及大股东认为,这笔钱,其实是小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的一部分,小股东这属于抽逃出资。
小股东认为,这156,000呢,其实是他之前垫付给公司的款项中的一部分,也就是他借给公司的款项,现在从公司转账给到他和他妻子,是公司偿还借款给他。而且,借给公司的款项有34万多,公司还有一部分借款没有还他。
小股东也拿出了相关的采购合同、银行流水、收据等证据,证明向公司有垫付款。
大股东和公司方面也认同2名股东都有对公司的垫付款,原因是公司没有建立公司独立账册,公司财务管理并不规范,很多的公司对外付款都是由股东垫付的方式完成的。
但是,大股东认为,在垫付款后,公司已经在相关项目上将所取得的利润分配给了小股东,因此小股东的这部分垫付款应当已经属于实缴出资了。
这就是一个财务极其不规范的小微公司的典型形象,而这样的小微公司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
其实,这么一个案件,剧情依然狗血,但是并不疑难复杂,只是法官写判决书累些,要综合各种证据去证明款项的性质。
三
一审法院直接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得更为明确,大意是:
- 公司章程规定的实缴期限还远远没有到期,而且小股东在垫付款项后,也没有发生任何与实缴出资相关的任何动作,比如说确认实缴或者验资、比如说变更相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里小股东已经实缴的金额等等,所以,在小股东垫付款支出的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证据和情况可以显示出这笔垫付是作为一笔实缴出资来对待的。
- 相反的,关于小股东主张自己支付出去的款项属于垫付款,却有着很充分的证据,所以,虽然公司的财务管理相当不规范,但是可以认定小股东给公司垫付的这个设备款的属于对公司的借款,而不是出资款,进而可以认定公司转账给小股东妻子的款项属于公司偿还借款的行为。
- 至于法庭上大股东声称自己也有对公司的垫付款等情况,可以另行通过法律方式去处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
四
其实看上面这个案件,你会发现,虽然公司体量很微小,但是要避免这样混乱的财务管理方式,并不是一件要花太多精力和成本的事情,这件事情可以用极小的成本就预防了。或者说,一家公司再微小,也没有必要将财务管理搞得完全没有规范,这根本不是有没有管理成本的问题,这是认知的问题。
在我的律师工作经历中, 发现有一些人对于规范、机制这类东西,有一种本能的被动态度。打个比方:就像是平时在家从来不注意任何的防火措施一样。燃气灶用了经常忘记关,拖线板都坏了还在用,乱拉电线、到处抽烟、烟头乱扔、家里还经常存放易燃易爆品,等等。这些人也不是永远不在乎防火机制,通常他们会在2种情形下开始有点儿重视这个方面:
- 财富多了,房子越来越大,于是在新房装修时开始注意一些这方面的硬件安排;
- 发生火灾了,发生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了。
很多小微公司也是这样,在初创期或者发展期,觉得机制和规范这类东西没什么直接用处,可以暂时先缓缓,或者说等业务做大些了再考虑。当然,更多的人是因此遇到了法律纠纷才想起需要法律服务。这样的观念难道没有问题吗?
这样的观念,一方面对于核心关键事宜的法律管理理解不足,另一方面往往误以为这类机制和规范会添麻烦或者说成本太高。
关于机制和规范会不会给业务经营带来额外的麻烦和成本,这个问题很多小微公司的股东们在认知方面走入了一个误区,就是:在和大公司的规范进行对标。这些小微公司以为,所谓的机制和规范,就是那些大公司制定操作的机制和规范。
这个理解是完全错误的。小微公司完全没有必要去照抄大公司的机制和规范,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执行合理可行的内容。所以,我在相关业务工作中,也时常提示中小微企业的管理者以下这3点:
- 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去制订自己的各类机制和规范,而不是在大公司的规范文本的基础上试图修改成自己的机制和规范。最好不要去看大公司的各类制度文本,那会搞乱自己的思路。
- 不要胡子眉毛一把抓,一来就想搞个规范大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行。建议根据重要性进行区分,先将最重要、最紧急的事项进行机制和规范的建立。其他方面的规范和机制,管理成本不够的话,完全可以缓一缓。
- 任何机制和规范,不要试图一下子就制订出完美的内容来,90%完美、实际可用,就可以先出台执行起来,然后在执行中根据反馈及时修正和调整。
那什么是重要的和紧急的事项呢?
这要根据各家公司自己的情况来自行判断了。但是,通常来说,下面这三件事情普遍来说都是很重要的并且应当要建立必要的机制和规范的:
-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 对法定代表人和公章的管理;
- 把钱从公司的账上转出去。
无论如何,有数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连个独立账册都没有设立,对外支付款项都是股东个人账户在垫付,也实在太糙了些,不出乱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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