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50篇文字
大股东擅自给自己发的奖金和费用报销,能让他退回来吗?
一
在内部权力方面,小微公司的老板最重的心事,就是控制权。这个事情说起来话就长了,这种想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也有其狭隘之处,关键要看为了什么要取得控制权。
有些人想要取得控制权,是为了在经营管理方面有快速的决策权,减少其他股东在决策方面的干扰,这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但是,有些人想要取得控制权,是想把公司和自己合二为一,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或者债务的背锅侠。这种境界就很低了,而且在法律上也是被否定的一种认知。前些日子,有篇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笔记就是写了这种问题在法律上的认定。
一家小公司,大股东想要取得控制权,通常是从这4个方面下手:
- 超过50%的股权,或者能够控制超过50%的股权,比如夫妻二人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最好是超过67%,这样的话,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之外,那么根据公司法,大股东几乎对于所有的股东会议事事项都能利用表决权优势通过决议。
- 掌握关键高管职务: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 控制公司的证章、银行账户以及会计资料。
- 掌控公司的业务或者核心客户、核心技术。
一旦上面这4项都控制住了,大股东就可以说是完全控制了这家公司。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就只是一些被动式的权利,比如知情权、参与管理权、监督权等等。
但是任何事情都是好处和坏处一起来的。控制了一家公司,对于大股东而言是好处,但是,失去了监督和协作,对大股东而言也是一种坏处。
人在没有外在监督的时候,自律的要求就会大大提升。在缺乏协作的时候,对于个人单打独斗的能力要求就更高。
问题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观察,有监督的难度要远远小于全部靠自律。凡是有过减肥计划、健身房办卡、戒烟计划等经验的人都清楚自律这件事情有多难。
不知道有多少人见过少儿体校里的体操训练。那种竞技式目标的训练,假如没有一个能下狠心的好教练,是绝对不可能带出成绩和好的运动员苗子的。
现实中,很多小微公司,表面上或许有一两个股东,但是实际上是由一个股东完全控制的。在这些公司里,很多大股东在心理上和行为上,都习惯于把公司看成完全是属于自己的,想怎么样操作就怎么样操作。
其实,假如真的是只有一个股东,就算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独立于股东的相关规定,也不太会有内部人来追究。最容易出状况的,就是虽然是两个以上的股东,但是其中一人对于公司有着控制。这时候,关系好、分配合理,那还行。一旦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双方因其他事情产生了矛盾,大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或者债务的背锅侠的事情,就会被翻出来,要求大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去年,就有这么一个案子,争议金额并不大,但是整个事情的过程,很有典型性。持股45%的股东,起诉要求持股55%的大股东赔偿公司损失。所谓损失,就是大股东给自己发的奖金、一些费用的报销款、还有公司把钱借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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