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780篇文字
连续6年没有召开股东会,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法院为何驳回?
一
昨天写的笔记《为什么打官司不能依靠搜索得来的案例?因为那是完全错误的思路》,没想到收到了一些很直接的评论。比如说,有人对我说“你需要引用的是对你判决有利的案例就好,其它不利的管他干嘛”。
可能是因为我在昨天的文章里更多地表达了我的观点,也有可能是因为间接地批评了某种诉讼准备的模式,或者也有可能是我表达不太明确。所以才引起了些批评和指正。要知道,平时我的文章有阅读数高的时候,有获赞转发多的时候,但是很少有评论多的时候,因为大多数时候还是客观表述的内容居多。
这里我就多说两句。
所谓诉讼准备,也就是在打官司之前的准备,也包括别人打过来官司应诉前的准备。准备阶段,和开庭阶段,是2个不同的阶段。
民事诉讼,在开庭的时候,当然不能提及任何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包括案例,这是律师执业规范的原则。
但是,在诉讼准备阶段,作为专业的律师,不仅要收集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法规、案例等等,也要全面研究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案例、学术观点以及司法实践的习惯情形。
假如在诉讼准备阶段只研究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法规和案例,那么在我看来这是对自己和当事人不负责的。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件,我认为一审原告也存在诉讼准备不全面的问题,眼里只看到对自己有利的因素,忽视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假如一审原告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准备充分全面的话,那么很可能就会决定不提起这样一起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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