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不懂股权和合伙,10万投资加入他人猫舍,半年不到亏5万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6篇文字

    不懂股权和合伙,10万投资加入他人猫舍,半年不到亏5万


    今天讲一个“个人合伙”的真事,也是一个不懂股权、不懂合伙、不懂合同而亏了钱的案例。

    以前,在我的笔记中较多出现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和“合伙企业”,较少出现“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合同关系。在今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将“合伙合同”列在第三编“合同”中。

    虽然今天讲的这个事以及相关的诉讼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一两年,但是,这个案件涉及到的问题,不涉及立法的变化。

    我见过有这么一种说法,说是个人爱好式创业有三大坑:咖啡馆、花店、烘焙店。意思是,有些个人,之所以选择创业开办这些业态,最直接的原因是以往在消费过程中对这些产品产生了喜爱和浓厚的兴趣,但是喜欢和经营是两码事情,这种心态从事这样的业态,失败的概率可能比较高。

    今天说的这个事情,我推测当事人可能也有类似的心理因素。

    猫舍,也就是那类自己想办法繁殖品种猫出售的店铺,同时也会做一些与养猫相关的周边产品销售以及服务。

    袁某和郑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共同经营着一间这样的猫舍。

    为了方便后面的行文,以下把袁某和郑某合称为“甲方”。

    下面就是乙方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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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资格,执行董事有拒绝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5篇文字

    符合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资格,执行董事有拒绝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吗?


    有限责任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的资格和条件,严格来说,只有一种,那就是法定的资格和条件,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曾经在客户咨询过我,问我上面这些股东会会议的提议、召集、主持方面的法律规定能不能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自定义式的修改。

    不建议自行修改这方面的规则,因为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这方面的规则,《公司法》并没有给予公司股东自由制定规则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凡是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制订规则的内容,都是在条文中明确写清楚的。比如说: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从这些条文来看,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会的机制中,《公司法》给有限责任公司留下了“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自定义制订规则的空间。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会议的提议、召集、通知,这些方面并不属于“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此,这些内容仍然是以法定为准比较务实一些,不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那么,回到主题,当相关的当事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而且符合提议的主体资格,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这时候,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有没有权利拒绝呢?拒绝的话,是不是一定属于不履行职责?

    2020年有个案件,上海某中院二审判决就认为,假如召开股东会的提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么执行董事就没有权利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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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决议转让主要财产,反对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e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84篇文字

    公司决议转让主要财产,反对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吗?


    这个问题的讨论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方便码字,后面所写的“公司”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再特别说明了。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收购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有严格限制,这是出于“资本维持”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收回股东的股权。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质上也同时构成了公司的减资,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是要履行相关减资的法律程序的。

    除了一般的注册资本减少的规定外,《公司法》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股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股权。和一般的减资不同,这种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的权利,是不需要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的。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法律规定中罗列了3种情形,今天来聊一下第2种情形中的“主要财产”是什么,因为这个概念涉及到如何定义和理解的实务问题。

    可能最直接的一种理解就是“比例”,也就是转让的财产数额超过公司总财产数额的50%,就可以理解为是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了。

    但是,这种直接的理解可能是并不全面的。

    以下说一个案子,2020年上海法院二审终审。在这个案件中,在未召开股东会的前提下,公司将价值1亿3千万的房产出售给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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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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