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 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可起诉解散公司,2年算到哪天?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74篇文字

    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可起诉解散公司,2年算到哪天?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那么,这个“持续2年”怎么算?从哪一天开始算,又到哪一天为止呢?

    在去年的一个诉讼案件中,就有这么一个小情节:

    原告是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起了解散公司之诉。

    从公司股东会最后一次有效决议之日起到原告起诉之日止,尚未满2年。

    但是,在这个诉讼的过程中,2年满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持续2年”这个条件是认定还是不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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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际案例,法院怎么判?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73篇文字

    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际案例,法院怎么判?


    什么是恶意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呢?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出资采取认缴制。出资期限未到,股东尚未完全实缴出资。同时,公司对外有了无法清偿的债务,通常是指经过法律生效判决并且强制执行后无财产可执行的状态。

    这时候,除了申请公司破产之外,公司的债权人仍然有一种期望,那就是等到这家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届满,股东就应当向公司实缴出资,而公司所得到这笔股东出资就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但是,公司股东们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修改了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期限,将出资期限又推远了。公司债权人基于原来公司章程内容的期望就会落空。

    对于这类修改公司章程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行为,除非有其他极其合理的理由之外,在法律实务中被认为是一种恶意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中就提到: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其中第(2)项情形就是本文标题上所说的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如果有这种情形,那么,公司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相关的股东依照原来的出资期限出资。

    关于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相关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今天聊一下2020年的这个案子,就是直接涉及到这个问题。

    而且,在这个案子里,这家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行为,是伴随着对外转让股权同时进行的,也算是一种“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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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乱投资:公司给的这种股权证书,不是法律意义的出资证明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772篇文字

    股权乱投资:公司给的这种股权证书,不是法律意义的出资证明


    标题没有写错,我写的是“股权投资”。

    今天摘录这个案子,也是有一定的代表性的。在我所处理和接触过的公司股权事务中,这样类似的情形不只出现一次了。

    有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出于种种目的,希望以股权方式融资,也就是让出一些股权,或者是以增资入股的方式拉新股东,而新股东投入的资金就是主要目标。

    在法律上,这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从实际情形来看,有一部分公司在操作此类事务时,带有某种欺骗性或者说盲动性,要么是恶搞,要么是胡搞。这些公司的老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在内心里并没有想要引入股东的意思,他们更重视的只是新股东的投入资金,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想要引入新股东,会更重视股东的选择,更加重视互相之间合作的共识,还会考虑股东自身的资源和技能是否适合公司的发展要求,因此,引入新股东是会选人的,不是有钱就可以成为新股东的。

    相反的,主要目的只是融资的,那么表现出来的样子就是来者不拒,只要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股权投资的。另一方面,也因为主要目的是融资,所以一定会在股权设计上尽量让这些引入的股东没有或者实质上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实权,比如说给的股权比例极小,比如说用代持股的方式,比如说用间接持股的方式。

    可以看出,主要目的是融资的这种情形,对于新股东而言是没有吸引力的,但是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因为这种股权融资,比借贷要划算得多,不用支付利息,不用还款,再加上适当的股权设计让公司控制权没有变化。于是,为了让这种股权融资有吸引力,公司方面通常会在介绍时强调公司的“远大前景”,比如说会在几年内上市,比如说会在几年内达到业界翘楚之类的。这不是老王卖瓜,这是老王画饼。

    今天摘录这个案子,我不去揣测公司方面是否有这方面的意图,但是从实际结果来看,这场股权投资实在是乱得可以。假如看到此文的您是一个有可能加入股权投资的人,那么请一定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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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律师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6年的执业经历,曾获政府颁发优秀律师称号

企业收购、股权运作、法律顾问、诉讼仲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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