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73篇文字
执行董事含糊其辞,拖着不召开股东会,法院认定属于拒绝履行职责
一
在法律问题上打擦边球,是需要较高专业能力的事情,否则很容易变成自欺欺人。
很多人喜欢打法律的擦边球,当法律规定对自己不是很有利的时候,总想着打个擦边球或者绕个圈绕过去。
但事实上,这样的操作对于法律专业的能力是有很高的要求的。打擦边球这件事情,就好像是要踢一个绕过人墙的弧线球,最后钻入球网的一角。很多人在法律经验上的能力,就好像平时对着只有一个守门员踢球都踢不进。忽然,想着能够踢一个精妙的弧线球,绕过五六个队员站成了人墙,这不是开自己玩笑吗?
今天说的这个案件,公司的执行董事想要通过含糊其辞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上关于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的规定,但法院并不认可他的这种规避方式,认定这属于不履行职责。
案件的争议焦点比较简单。
股东向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议题就是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任免,就是要免了执行董事的职务。
执行董事,当然并不愿意。
但是,执行董事一方面回应了股东提议召集股东会的通知,又表明说要研究议题,另行再通知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具体时间。执行董事在这里试图“打擦边球”,想拖着不召开股东会,又防止公司监事以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为由而直接召集股东会。
随后,就一直没有明确召集股东会的时间。
过了20多天,公司的监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直接召集并主持了临时股东会,并作出了免去原告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股东会决议。
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这次临时股东会违反了公司的章程,没有经过他的召集,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次的股东会的决议。
那么,为什么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执行董事没有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呢?
二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杨某,持股被告A公司36%,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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