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72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70:道路晒玉米造成交通事故,公路管理机关被判担责
没想到,民法典笔记写到了第三年,疫情还没结束……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堆放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比较,《民法典》本条增加了“滚落或者滑落”两种状态。
什么是堆放物?单独一个物品放着,算是堆放物吗?
事实上,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这类问题的解释是比较宽泛的。上海法院曾经审理过这么一个案件:
徐某站立于某某大厦门口时,堆放在该大厦旁边的柜子突然倒塌,把徐某砸倒在地,导致徐某受伤。
根据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徐某在大厦与相邻建筑的过道口站立,旁边靠大厦墙壁摆放的两个柜子突然向徐某倒下,并将徐某砸倒在地。
经查,事发当日,是乔某派工人将涉案的柜子搬至事发地点。
某某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是A公司。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判令乔某与A公司共同赔偿徐某医疗费等费用。
被告乔某提出两个抗辩理由:
1、当天已经安排工人保管,做了合理管控,并且橱柜放置于平坦的地面,因此乔某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当天风力不大,一般情况无法将橱柜吹至倒塌,然在此情形下柜子仍被风吹倒,据此说明该事故系意外事件。
2、堆放物,应当理解为2个以上的物品,而本案中的柜子,是一个整体,不是堆放物,不适用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法条,不能进行过错推定,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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