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70篇文字
案例:微信语音,可以构成“口述作品”吗,有著作权吗?
一、著作权法,没有排斥过微信语音这种形式
微信语音,日常给人的感觉,是一种比较随意的表达形式,不如电子邮件正式,更不如书面形式来得正规。当然频繁地发送微信语音,也是让人比较讨厌的一种行为。
那么这样一种随意的表达形式,有没有可能形成著作权呢?
首先,在著作权法律上并没有排斥微信语音这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条法律罗列了常见的作品类型,并且在最后第(九)项写了一个兜底的表示。这意味着,对于著作权的形式,法律并没有限制,而是以开放性的方式进行立法,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产生的新的作品形式。
因此,微信语音能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看具体的微信语音,是不是符合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定义,即具体的微信语音是否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通常认为:1、作品为作者独立完成,没有剽窃或者抄袭;2、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3、有确定的表达形式。
微信语音,有没有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体就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判断。
不过,在各地人民法院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几乎看不到“微信语音作品”的案件,原因很可能是,真正用微信语音创作的人,在现实中确实不多。
微信语音目前的功能特点,看上去就不是为创作而设计的:不能修改、不能保存下载、不方便转发。
但是,由于微信在社交上的粘度优势,还是有人用微信语音在进行某种“创作”的。大约在前两年开始,也就是所谓“知识付费”成为热点的时间,发现有一些从事培训业务的公司或者个人,有时会在微信群里“上课”,使用微信语音发布培训讲课内容。
目前,在公开资料中,有关“微信语音”能不能构成“作品”的案件,只有上海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很巧,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就是用微信语音给客户“上课”。
二、法院:微信语音的表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案件的背景,发生在国家对少儿培训行业整顿之前,但时间并不远。
案件的原告、被告,都是从事早教培训、育儿、学前教育课程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原告向法院表示,发现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销售的课程与原告课程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股东康某冒充原告用户购买原告的图书、课程,通过原告的学习群,窃取原告学习群的内容和语音授课,后在被告的微信平台中出售,故被告构成侵权,费香巧、康丁月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特别提到一点,费香巧、康丁月加入原告的微信群,将在微信群所了解的原告的推广宣传语、话术、授课内容作为被告的推广词语,吸引潜在用户。
原告明确罗列了要保护的作品,其中就包括了“微信语音”形式的作品,是原告微信群内由原告投资人马某于2019年5月13日20点12分始至同年5月14日20点59分前期间发布的语音内容所构成的口述作品。
被告辩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微信群内的教学方法与讲解话术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原告主张为作品的聊天记录存在大量的口水话,聊天记录的语音不能作为作品的载体。
马某向法院提交了签名的声明,该声明内容包括“本人是马某,在教育行业具有多年授课经验,学员亲切地称呼我为某某妈妈……本人在‘某某’群中所传授的教学方法,没有底稿,而是经过巧妙构思后的现场口述……上述口述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独家专有授予原告……”。
原告在诉讼前通过公证的方式,在被告的微信群里完成了对微信语音授课内容的取证。原告认为,被告微信群内语音信息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微信聊天群内的语音信息内容比对,与原告主张保护的语音对应的内容,在基本语言组织、主要语言表述方面,存在相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原告明确要保护的“微信语音”形式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语音,其内容包括马某讲述其教育子女学习的经历、教授父母在教育子女英语学习、大语文、历史、思维方式训练等方面的方式、方法等,讲述者在词语选用、语言组织、逻辑结构、内容编排等方面对上述内容作出口语化的表达,并以口述方式通过微信语音将上述内容的表达予以展现,整体而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虽举证证明在公共领域内存在切分法、自然拼读法、戏剧法等有关教学、学习方法,但上述内容属于思想范畴,根据上述公有领域的思想加以创作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故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原告经马某授权,取得对该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著作权权利。
3、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向原告赔偿。
被告侵害原告对涉案语音所构成的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金额,因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客观上所获经济利益的金额,故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被告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被告平台的影响力、侵权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三、选择合适的方式管理自己的作品
以微信语音的方式创作“口述作品”,有其方便之处,不用切换平台和软件,听众操作步骤少。但是,正如前面说过的,微信语音在作品管理方面是很弱的,因为它不是为创作者设计的,它主要是提供交流和通讯的功能。
因此,想要妥善管理和保护好有一定价值的“微信语音作品”,建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合理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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