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69篇文字
疫情影响,想解除合同,一定要通过法院诉讼吗,能发通知解除吗?
前天,分享了一篇学习笔记:《国企房屋有疫情减免租金政策,那么非国有房屋租金能减免吗?》。有人看了,提了个问题:
“疫情影响,解除合同,一定要到法院打官司吗?”
我觉得这个问题挺实在的,所以今天补一个笔记。
一、“疫情影响,要解除合同”,是什么含义?
一句话,特别是说得比较口语化的、概括的话,很多时候,从法律上看,是可以解释出不同的几种意思的。
1、所谓的“疫情影响,要解除合同”,可以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迁”: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新增立法内容,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所谓的“疫情影响,要解除合同”,也可以是指“不可抗力”原因而单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注意一下这里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情势变迁,前提之一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前者,还可以实现合同目的,但明显不公平。后者,是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疫情影响,要解除合同,一定要上法院吗?
疫情影响,要解除合同,在3种情形下,是不要通过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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