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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公司决议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司法解释,即“公司决议轻微瑕疵”。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在没有此次《公司法解释四》之前,只要决议的程序或内容有违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原则上是一律可被视为可请求法院撤销的。

    现在,《公司法解释四》之前已经实施,那么什么是“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呢?

    虽然《公司法解释四》对此没有进一步明细的规定,但是从经验、法理以及司法解释语义上可以基本了解要构成此处条款所说的轻微瑕疵,可以推论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

    1、仅仅是程序上的轻微瑕疵,而不是实体上的;

    2、程序上这种轻微瑕疵,一定没有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权利的行使,比如股东的知情况、参会权、表决权。这里所说的对权利的影响,不应当理解为对结果的影响。例如,比例极小的股东是既使参会表决也不会对表决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不通知其参会,损害其知情权和表权决,都属于重大过失。

  • 存托凭证(第二上市)来了,它究竟是什么?

    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传说中的存托凭证终于要来了。这对于中国的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它究竟是什么?

    存托凭证,也被一些人称为“第二上市”,已经在A国发行股票的公司委托B国存托人在B国证券市场发行的对应其股票的一种特殊证券。B国存托人应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A国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存托人本质上是一种中介的地位,而投资人通过存托人间接地持有了境外的股票。

    存托凭证在制度上特别强调信息披露两边必须是同步的,即在股票发行地和存托凭证发行地要同步披露所有的信息。

    存托凭证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实践,比如美国(ADR)、欧洲(EDR),等等。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存托凭证有优点,也有缺点。

    优点:便于上市公司在异国募集资金而且并不必然增加股本,投资者也可以比较方便地在境内间接持有他国上市企业的股票。

    缺点:跨国监管复杂、对上市企业而言还存在汇率风险、并且存托凭证市场通常来说相比普通股市场来说缺乏流动性。

    此次《若干意见》提出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重点有两个,一是适用的主体仅限于《若干意见》规定的“试点企业”,二是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发行条件、监管要求等。《若干意见》规定了,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照现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核准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原则上依照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试点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发行申请。试点企业在境内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相关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行为,均纳入现行证券法规范范围。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本意见及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并与试点红筹企业上市地等相关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管。

  • 新规明确不动产资料“谁能查”

    2018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办法中,对于不动产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了细化式的规定,之前的《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但是没有具体明细哪些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又该提交什么资料,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此次办法中对于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的规定趋于明细具体和可执行。

    1、哪些是利害关系人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要提交什么资料

    (1)查询申请书;

    (2)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3)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假如只是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准备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尚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可向管理机关提交查询申请书,但查询内容仅限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聘请委托律师查询的,还可额外多查询下列事项: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