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75篇文字
起诉解散公司,举证要求高,8年没开股东会,法院也不判解散
一
股东,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这是退出和结束公司经营的法律途径之一。对于小股东来说,在于大股东的争议无法协商的前提下,这是一条可以考虑的途径。
但是,这条路不是那么好走的,法院需要的法律要点,一个都不能少。法院在实际审理这类案件时,态度都是谨慎和“偏保守”的。
为什么法院会是这种态度呢?这是这类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第一,《公司法》的立法理念之一,就是司法要避免过度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中去。
这是为了发挥公司的自主性和股东的积极性。原则上,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应当由公司内部成员自行处理。只有在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时,或者权利义务过于不公平的情况下,司法才会有限度地介入。
现实中,有些股东,想要拿掉头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帽子,就直接到法院起诉,往往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你作为股东,完全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来尝试解决此事,在内部解决途径没有穷尽的前提下,法院是不会处理的。其实,这里,法院就是遵循了“避免过度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的原则。
第二,公司解散,所涉及的利益方,不只是公司股东。
公司解散,直接的利益方,至少会包括:债权人、员工、税务机关。法院在考虑是否要判决解散公司时,需要同时考虑这些潜在的利益方。而这些利益方,是不希望公司解散的。法院判决对于这些利益方的效果,可以理解为判决的“社会效果”。法院判决,是必须同时考虑社会效果的。从社会效果来说,能不解散公司,就不解散公司,法学上称为“企业维持原则”。
所以,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诉讼,对于原告的举证要求是较高的,既不能只因为股东之间无法沟通就可以判决解散公司,也不能只因为公司经营困难就可以判决解散公司。
那么,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究竟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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