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79篇文字
股东失职,无法清算,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怎么算?
一
诉讼时效,一直是打官司的一个硬条件。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但是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案子会被判决驳回起诉而败诉。
尤其是现在疫情期间,诉讼时效这个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中就提到: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说回主题。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根据上述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法律对于前面所说“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在诉讼时效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就是三年。
然后,这个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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