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失职,无法清算,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怎么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79篇文字

    股东失职,无法清算,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怎么算?


    诉讼时效,一直是打官司的一个硬条件。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但是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案子会被判决驳回起诉而败诉。

    尤其是现在疫情期间,诉讼时效这个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中就提到: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回主题。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根据上述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法律对于前面所说“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在诉讼时效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就是三年。

    然后,这个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更多…)
  • 聊民法典171:未及时发现窨井破损,法院判管理人对车辆事故担责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78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171:未及时发现窨井破损,法院判管理人对车辆事故担责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与原《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相对照,《民法典》本条增加了“倾倒”和“果实坠落”两种情形。

    事实上,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这两种情形。2003年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就规定: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

    本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林木的所有人”,根据《民法典》、《森林法》等法律可确定。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简单通过证明第三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存在自然因素就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更多…)
  • 要求离职员工交出私人设备,理由是存有公司秘密,法院能支持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77篇文字

    要求离职员工交出私人设备,理由是存有公司秘密,法院能支持吗?


    当律师久了,对社会多样性的理解,往往会变得深一些。用通俗的话讲,就是见怪不怪的心态越来越多。

    20多年前,刚做律师的时候,时常会在心里升起许多“应当”的念头。比如:“这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一家企业总是应当知道的。”或者:“明显风险远远大于收益,应当不会去做的”。

    后来,终于明白,这样预判他人是不对的。他人是怎样的,还是要在交往中慢慢了解,尽量不要预设他人的性格和想法。

    比如说,今天笔记标题里提到的这个案子。假如20多年前拿到这样的案子,那么一定会有些惊奇,惊奇怎么会有这样的诉讼请求,这公司是没有法务,还是没有请律师?

    现在看到这样的案子,脑子里的反应是这家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低下,不能投资,也不能深度合作,与这家公司进行商务往来时要加重风控。可能还会看一下这家公司打官司聘请的是哪家律师事务所。但是,没有什么震惊的感觉。

    事实上,社会上法律管理不太好的公司太多了,尤其是数量上占多数的小公司,法律管理水平能合格线以上的不在多数。这里的现实原因很多,主要是2个原因:一是收入水平低,拿不出必要的管理支出;二是老板或团队的意识,认为法律管理的优先级不高。

    像本文标题里那样的诉讼官司,之所以会打起来,以经验来看,是多方面的管理问题综合而成的,只要是法律管理水平合格的企业,不可能上法院去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来。

    那么,或许有人会问:离职员工的设备里有公司商业秘密,不拿到设备,又该怎么办呢?

    其实,如果已经走到要考虑这样的问题时,那么就不该去考虑起诉。一方面,假如离职员工真想要用公司的商业秘密,那么你认为设备里有没有储存,还重要吗,数据不能复制、备份、转移吗?另一方面,商业秘密能够在日常这样方便地任由员工放在私人设备里,这东西实质上还能保密吗?

    聪明的公司老板不会打这种官司,但可能会经常性地了解一下对方后续工作的情况,看看有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苗头。更加智慧的公司老板,也许还会想办法保持与这位离职员工较好的关系,寻求未来可能的其他合作。

    这个案件,公司是原告,被告是离职员工。

    被告,在原告处担任服装设计师助理,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

    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被告未提前15天向原告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未及时交接工作的,应用被告一个月的工资来做为赔偿,若因此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实际进行赔偿;相反如果原告未提前15天通知被告的,应给被告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另签订《保密协议》一份。该协议第十条约定,被告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原告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原告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原告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被告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原告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被告无须将载体返还,原告也无须给予被告经济补偿。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