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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股东会,执行董事调高薪酬,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为何不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1篇文字

    未经股东会,执行董事调高薪酬,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为何不支持?


    一、为什么不回答概括性的法律咨询?

    在律师的眼里,法律是实用性的东西,也是需要经验来思考和操作的。很多民事法律的规则,不适合用简化的语言去概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才能作出分析。所以,一旦有人拿着一个概括性的法律问题来向我咨询,我都会引导他说说具体遇到什么事情了,而不会去回答那个概括性的问题。

    本文的标题就包含着这么一个问题:执行董事未经股东会决议调高薪酬,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吗?

    看上去答案是当然的。假如有人这么认为了,那么说明他在这方面的法律事务经验可能还是少了些。

    这个问题,按照法律的逻辑,拆开了,其实包含了2个小问题:1、执行董事违法了吗?2、公司有权要求执行董事赔偿吗?

    这2个小问题,有关联,但是不能混为一个问题。

    原因是:执行董事违法的结果,未必是向公司作出赔偿。违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情形,不同的违法情形,法律规定的责任并不相同。而要求赔偿,基本要点之一,是需要证明有损失。

    其实,上面这样一番分析,已经可以让很多人感到发晕了,原因就是脱离了具体的案情,无法直接感性地理解。下面,就来说一个实例,一个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实例。

    二、公司要求执行董事赔偿损失似乎合情合理

    原告总是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很有道理的。那种认为试一试打个官司的人或组织,现实中极其罕见。

    所以,单看原告的诉状,单听原告的陈诉,十有八九会感到原告“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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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已变更登记,但对方3年没付款,能诉讼解除转让合同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0篇文字

    股权转让已变更登记,但对方3年没付款,能诉讼解除转让合同吗?


    有一种合同解除的理由,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但是,什么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一件具体而有些复杂的事情。

    之前,就写过股权转让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定规则。但是,之前谈的案例,是股权受让方(买方)想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受让方(买方)想要解除股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却一直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于是,受让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同时要求出让方退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的具体标准有:

    1、看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是否变更登记了?

    这个“股东名册”,除了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外,一般的公司很少建立。

    不过,假如公司内部有这个“股东名册”,并且已经将股权受让方登记上去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可以认定受让方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为,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公司内部登记的外部公示而已。

    2、假如公司内部没有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并没有记载股权变更的情况,那么,要看受让方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的权利、享受了股东的权益。

    一般来说,受让方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以股东的名义参加了股东会。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者,已经从公司分配到了分红,那么,对于受让方来说,法院可以认定其合同目的基本已经实现。

    今天来说说“股权出让方”,也就是“卖方”,在受让方一直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能不能以“合同无法实现”为理由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呢?

    从出让方的角度来看,主要的合同目的显然是取得股权转让款。转让款拿不到,是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但是,是否能够因此解除合同呢?

    先来说说这个案子:3年多没拿到股权转让款,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结果法院驳回、不支持。

    法院为什么驳回呢?股权出让方应当如何操作才妥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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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失职,无法清算,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怎么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79篇文字

    股东失职,无法清算,债权人追究股东连带责任,诉讼时效怎么算?


    诉讼时效,一直是打官司的一个硬条件。超过了诉讼时效,虽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可以立案受理,但是会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案子会被判决驳回起诉而败诉。

    尤其是现在疫情期间,诉讼时效这个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中就提到:

    问题1

    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起诉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答: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应予扣除起诉期限情形的,应提供患新冠肺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

    问题2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回主题。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根据上述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时效是多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法律对于前面所说“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在诉讼时效方面没有特别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就是三年。

    然后,这个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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