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82篇文字
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否一定要通过股东会,能不能诉讼辞职?
一、原则上,公司监事的辞职,应当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更换,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而且,根据《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法纠纷案件时,采取的是谨慎介入的态度,以免影响公司的内部自主权。
案例:
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变更公司备案信息,涤除章某监事职务;2.判令张某配合A公司办理上述变更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对此,我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的救济途径规定为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范畴,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并未规定股东或监事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即使出现长期不能召开有效股东会议的公司僵局严重情况,相关股东也只能以请求解散公司的途径加以救济,本案中的情况更加毋庸讳言。既然本院不能干预A公司股东会的召开与否,也无从强制该公司股东会形成免去章某监事身份并重新选任新的监事的决议,径行判决A公司办理变更章某的监事备案信息更加无从谈起。……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司法要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司法干预公司内部争议须遵循“有限介入”原则,此系公司法实践中应予秉持的基本理念。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监事的任免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章某要求涤除其监事身份,应当遵循A公司章程的规定。现章某诉请A公司变更公司备案信息,涤除其监事职务,但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已经就监事任免事项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相关决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章某的监事任期已届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司未选出新的监事或在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故在公司未及时改选监事前,章某仍应履行监事一职。
像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此类案件中,很常见,就是因为原则上,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应当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认定规则,具体要看案情和具体法官的认知。下面,举例2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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