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否一定要通过股东会,能不能诉讼辞职?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2篇文字

    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否一定要通过股东会,能不能诉讼辞职?


    一、原则上,公司监事的辞职,应当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更换,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而且,根据《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人民法院在处理公司法纠纷案件时,采取的是谨慎介入的态度,以免影响公司的内部自主权。

    案例:

    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A公司变更公司备案信息,涤除章某监事职务;2.判令张某配合A公司办理上述变更事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对此,我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不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的救济途径规定为公司内部治理权的范畴,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并未规定股东或监事可以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即使出现长期不能召开有效股东会议的公司僵局严重情况,相关股东也只能以请求解散公司的途径加以救济,本案中的情况更加毋庸讳言。既然本院不能干预A公司股东会的召开与否,也无从强制该公司股东会形成免去章某监事身份并重新选任新的监事的决议,径行判决A公司办理变更章某的监事备案信息更加无从谈起。……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

    司法要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司法干预公司内部争议须遵循“有限介入”原则,此系公司法实践中应予秉持的基本理念。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监事的任免源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A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的职权。章某要求涤除其监事身份,应当遵循A公司章程的规定。现章某诉请A公司变更公司备案信息,涤除其监事职务,但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已经就监事任免事项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相关决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章某的监事任期已届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司未选出新的监事或在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故在公司未及时改选监事前,章某仍应履行监事一职。

    像这样的判决结果,在此类案件中,很常见,就是因为原则上,公司监事的辞职是应当要通过股东会决议。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认定规则,具体要看案情和具体法官的认知。下面,举例2个案件。

    (更多…)
  • 未经股东会,执行董事调高薪酬,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为何不支持?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1篇文字

    未经股东会,执行董事调高薪酬,公司要求赔偿,法院为何不支持?


    一、为什么不回答概括性的法律咨询?

    在律师的眼里,法律是实用性的东西,也是需要经验来思考和操作的。很多民事法律的规则,不适合用简化的语言去概括,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才能作出分析。所以,一旦有人拿着一个概括性的法律问题来向我咨询,我都会引导他说说具体遇到什么事情了,而不会去回答那个概括性的问题。

    本文的标题就包含着这么一个问题:执行董事未经股东会决议调高薪酬,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吗?

    看上去答案是当然的。假如有人这么认为了,那么说明他在这方面的法律事务经验可能还是少了些。

    这个问题,按照法律的逻辑,拆开了,其实包含了2个小问题:1、执行董事违法了吗?2、公司有权要求执行董事赔偿吗?

    这2个小问题,有关联,但是不能混为一个问题。

    原因是:执行董事违法的结果,未必是向公司作出赔偿。违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情形,不同的违法情形,法律规定的责任并不相同。而要求赔偿,基本要点之一,是需要证明有损失。

    其实,上面这样一番分析,已经可以让很多人感到发晕了,原因就是脱离了具体的案情,无法直接感性地理解。下面,就来说一个实例,一个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实例。

    二、公司要求执行董事赔偿损失似乎合情合理

    原告总是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很有道理的。那种认为试一试打个官司的人或组织,现实中极其罕见。

    所以,单看原告的诉状,单听原告的陈诉,十有八九会感到原告“是有一定道理”的。

    (更多…)
  • 股权转让已变更登记,但对方3年没付款,能诉讼解除转让合同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0篇文字

    股权转让已变更登记,但对方3年没付款,能诉讼解除转让合同吗?


    有一种合同解除的理由,在法律上,叫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但是,什么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一件具体而有些复杂的事情。

    之前,就写过股权转让合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定规则。但是,之前谈的案例,是股权受让方(买方)想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受让方(买方)想要解除股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是却一直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于是,受让方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同时要求出让方退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的具体标准有:

    1、看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是否变更登记了?

    这个“股东名册”,除了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外,一般的公司很少建立。

    不过,假如公司内部有这个“股东名册”,并且已经将股权受让方登记上去了,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可以认定受让方的主要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为,工商变更登记只是公司内部登记的外部公示而已。

    2、假如公司内部没有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并没有记载股权变更的情况,那么,要看受让方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的权利、享受了股东的权益。

    一般来说,受让方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以股东的名义参加了股东会。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者,已经从公司分配到了分红,那么,对于受让方来说,法院可以认定其合同目的基本已经实现。

    今天来说说“股权出让方”,也就是“卖方”,在受让方一直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能不能以“合同无法实现”为理由来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呢?

    从出让方的角度来看,主要的合同目的显然是取得股权转让款。转让款拿不到,是合同目的没有实现。但是,是否能够因此解除合同呢?

    先来说说这个案子:3年多没拿到股权转让款,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结果法院驳回、不支持。

    法院为什么驳回呢?股权出让方应当如何操作才妥当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