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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过来,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93篇文字

    反过来,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所谓的“反向连带责任”

    很多人大概有所了解,“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假如不能证明自己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可能是“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类型最大的法律风险了。

    那么,反过来,有没有连带责任呢?

    比如说,同样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那么,“一人有限公司”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这就是部分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反向连带责任”问题。

    顺便说一下,关于这一问题,我的倾向观点是:不应当认定存在反向连带责任。我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设定必须有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所谓“反向连带责任”,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当事人的约定。

    不过,这只是个人的理解。作为一个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必须要分清楚“应当是怎样”和“实际是怎样”,要理解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差异。

    在目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关于这一问题是有争议的。

    也就是说,有一定的可能,法院可能会判决支持认定“反向连带责任”的。理解这一点,对于准备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来说,都是有实际意义的。

    今天就来看一个最新的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作出的一个二审判决。这个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的分析中认为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可“反向连带责任”的观点。

    二、案例

    一审原告施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霖某公司向施某归还借款本金41027.1万元;(2)霖某公司向施某支付利息7333.6万元(按年利率6.5%从2014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9日为7333.6万元);(3)常某公司、金某公司、百某公司对霖某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施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施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中,第(3)条是要求常某公司、金某公司、百某公司对霖某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中,霖某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唯一的股东就是常某公司。一审原告施某要求常某公司对霖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要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正向”的连带责任。

    而百某公司是霖某公司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一审原告施某这里要求百某公司对霖某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是本文前面说的“反向连带责任”。

    对这个“反向连带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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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起诉要求另一个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92篇文字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起诉要求另一个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吗?


    一、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司法解释有这方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没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实缴出资。在认缴期限内的,不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有出资,但数额不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出请求的,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股东。

    现实中,这类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案件,大多数都是由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其他股东作为原告提出的案件较少。因为,从资金角度看,股东出资是向公司支付的,而不是向其他股东支付的,公司的利益关系更加直接。

    上述司法解释,是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司法解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到本文的题目。

    那么,当股东自己也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这位股东有没有权利起诉其他股东,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呢?

    自己都没做到,却起诉要求其他人做到。这看上去有些反直觉。

    今年,有个终审判决的案件,就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审理该案件的法官给出了自己的理解。来看一下。

    二、一位股东起诉另外两位股东,请求判决两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李某立即向A公司履行出资款3250000元的义务、陈某向A公司立即履行出资款1000000元的义务;

    2、判令李某、陈某共同赔偿股东甲以投资款7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

    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陈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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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上厕所猝死,算是工伤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91篇文字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上厕所猝死,算是工伤吗?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很普遍。那么,在居家办公期间,该怎样认定工伤呢?

    从立法来看,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也只是强调,而不是新的规则,因为,根据现行的法规,这样的情形本来就是应当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疫情防控期间仍然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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