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94篇文字
执行董事持续两年以上不召集股东会,执行董事能起诉解散公司吗?
一、问题的提出
执行董事,也是持股49%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定期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但是,执行董事持续两年以上不召集股东会,然后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理由之一就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这个理由成立吗?
上面提到的这个理由,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有2名股东:徐某(持股比例49%)、高某(持股比例51%)。
徐某任公司执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高某任公司监事。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的召集、表决等方面的规定,照抄了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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