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95篇文字
最高法院这个案例,能说明“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吗?
一、为什么“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会成为问题?
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担保责任的实现,意味着公司为股东的债务“买了单”。从某种角度来看,可以理解为股东间接地从公司抽走了资金。这就触碰到一个很传统的公司法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所谓“资本维持原则”,通常理解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个原则,是和“有限责任制度”相对应的。既然股东想取得有限责任的风险控制利益,那么就有义务确保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保留在“公司”内部,为公司业务运营而使用。
曾经,还有2个原则,与“资本维持原则”并列,它们分别是: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但是,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对公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注册资本强制验资制度,并且全面开始了认缴制,于是,这两个原则也就被埋进了历史了。
而“资本维持原则”并没有被终止。相反,正是由于注册资本强制验资制度以及全面实施认缴制,“资本维持原则”的重要性被越来越重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抽逃资本的法律责任也是不断强化。包括未履行法定的减资程序,即使没有逃避公司债务的恶意,公司股东也会被法院判决在不当减资范围内对特定公司债权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而公司为股东担保这种行为,在很多法官的眼里,是有着变相抽逃股东出资的强烈嫌疑的,因此认定属于变相抽逃出资的案例也不罕见,进而法院会认定公司为股东担保就违法公司法的无效行为。在过去我分享的笔记中,就提到过类似的案例。
不过,今年来,也有个别案件的判决中,认可在一定前提下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有效的。
去年就有客户问过我这个问题,说是看到过案例,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担保,问我的意见。
我的答案是:不要轻易考虑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可以设计其他的商业方案。因为,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目前还没有明确意见的事情,而且较传统的意见更倾向于否定这种行为。
商业和投资的实务操作,非必要,不要去触碰那些法律上有争议的方案,否则会增加不必要的不确定性的风险。
今天来看一个最高法院2021年6月裁决的一个再审审查案例,这个案例是认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是有效的。顺便再重复一句提示,最高法院的案例,并不当然具有“最高”的参考效力,各地各级的法院的审判,并不受最高法院常规案例的制约,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认定。
二、认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合法有效的案例
这是个再审申请案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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