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96篇文字
持股51.29%,亲自组织召开股东会会议,为什么法院认为是违法?
一、大股东,有没有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这个问题,不太熟悉《公司法》的人,可能会一下子反应不过来。
既然都是控股大股东了,怎么连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都没有呢?
要厘清这个问题,核心是要搞清楚一个概念,“身份”。
“身份”,这个词语在《公司法》中,特别重要。比如说,股东,首先就是一种身份权。有了股东这个身份权,才能顺理成章地享受股东的权利,当然也才需要履行股东的义务。可以说,《公司法》中安排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全都是指向各种特定的“身份”和“内部机构”的。所有的权利义务,不是指向具体的人,而是指向身份和机构的。
因此,就会存在这样的现象,有些人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多种身份,最常见的是小微公司里,往往大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这3种身份,都是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在行使公司法相关的权利时,不会刻意思考哪项权利是基于哪个身份,没有那个必要。
但是,更多的情况下,身份是多少有分离的。比如说大股东有可能不是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比如说股东不是公司监事。在这样的情形下,就需要看自己的身份来行使公司法的权利了,不能认为只有是大股东就可以在公司做任意的事情。
年长些的,可能还记得,改革开放之初,开启有限公司制度改革的初心,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同时,股东的人格和公司的人格也是相互独立的。所以,股东的权利,是公司法规定的,也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大股东”,仅仅凭着这个身份,在法律上是没有直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的。
这里就只看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这条法律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自定义”的,属于不能变通的法律规定。像是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是允许公司章程特别约定的。
从这个法律规定来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想要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面需要走好几个步骤的流程,并不是直接就可以组织召开股东会会议的。
假如说,大股东就是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自行召开了股东会会议,还形成了股东会决议,那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是不是股东会决议就无效了呢?
假设,这份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没有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那么,这份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是否有效,取决于有没有人在一定期限里作出动作。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有股东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份决议,那么,决议就可能因法院判决而被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没有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份决议,那么,决议就不会被撤销了,效力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