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85篇文字
阻碍付款条件,想要以此为由不付款,法律认定付款条件已具备
一、问题和要点
这实际上是一个合同内容设定不合理的结果。
合同中,经常会对某个支付行为或其它履行义务附加上“条件”,条件满足时履行具体的义务,条件不满足时就不履行相关的义务。
法律上,把这种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在合同中设计这样的内容,需要一定的能力,要能够考虑周全,不能留有BUG,否则是特别容易被合同的相对方恶意利用的。
二、法律规定
当然,法律并不是对于这种情形没有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但是,在实际操作是,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必须要举证证明对方“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核心是要证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
三、看个实际的案子
钱某与冯某等人,就转让A公司股权一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
钱某作为甲方,收购其他合同当事人(乙方)所持有的合计100%的A公司股权。
协议有约定:
钱某收购A公司100%股权及其所包含的股东收益,转让价格为294万元整,甲方以现金方式完成收购;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先付股权转让价的10%,待完成本次股权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并拿到A公司营业执照后20天内再支付90%;
乙方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当天投资人民币140万元给A公司作为保证金,年利率10%,其中人民币90万元分两年内付清,还有50万元作为冯某的中长期投资;
如因甲方收购乙方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冯某有权收回投资,A公司收到乙方140万元保证金当天付人民币147万元给乙方原股东作为股权转让的经济补偿;
在协议生效后20日内,乙方应完成管理权移交、协助修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所需文件、共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这上面包含了3个支付事项,而且依次为条件:
1、甲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2、上面第1项条件满足后,乙方当天投资人民币140万元给A公司作为保证金;
3、上面第2项条件满足后,A公司当天付人民币147万元给乙方作为股权转让的经济补偿。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方只是支付了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给冯某,其它没有支付。冯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方(钱某)支付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甲方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前述第3个支付事项还不满足支付条件,因为第2个支付事项还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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