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股东矛盾激化无法决议,起诉解散,法院驳回,理由竟是可能换股东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8篇文字

    股东矛盾激化无法决议,起诉解散,法院驳回,理由竟是可能换股东


    一、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要达到“无路可走”的地步

    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前提要求很高,必须达到内部决议机制进入无法解决的“僵局”,还需要证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公司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

    僵局,意味着,通过任何现实合理的方法都无法解开。

    因此,粗略地归纳一下法院对待解散公司案件的基本态度,就是考察是不是僵局,并且是不是“无路可走”了。

    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原告败诉的多。

    有的案件里,无法证明有僵局。例如,有一个案件里,法院就认为公司大股东有足够的持股比例,可以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判原告败诉,不支持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个案件,公司股东决议僵住了,做不出有效决议,但是公司早就委托第三方公司来经营管理,而且经营较为正常,暂时看不出公司经营管理有严重困难,法院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还有个案件,股东可能是意见严重对立了,公司也经营困难了,其中一名股东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结果,法院还是给驳回了,理由是:原告作为股东,并没有提议召开过股东会,这种情况下不能视为“穷尽了股东的权利和手段”。

    可见,“判决解散”的要求,是不低的。

    今天再聊一个以往可能不太注意的“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主语是公司还是股东?

    看上去,似乎可以理解为“股东之间的矛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但是,细看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的主语,是“公司”,而不是“股东”。

    可能,在通常的情况下,这方面的理解,并不影响对案件的判断。

    但是,在今天要聊的案件中,这个理解决定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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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变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难度将增大,相关制度改革正推进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7篇文字

    新变化:取得实用新型专利,难度将增大,相关制度改革正推进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将不再只审查新颖性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国知发运字〔2022〕15号)。该指引,是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而制订的。

    该指引所附的《2022 年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中,重申了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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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放长假”逼员工辞职,法院认定公司违法,判决15万经济补偿金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086篇文字

    用“放长假”逼员工辞职,法院认定公司违法,判决15万经济补偿金


    一、放长假、只给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有立场,但总的来说,用人单位的主动性是明显强大的。

    经常有人谈什么企业文化,其实那个东西很虚。不过,“风气”这个东西还是有的,而且企业与企业之间差别很大。企业劳动管理的状态和风格,特别能反映出一家企业的风气。

    今天说的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表现就很糟糕,显示出这家公司在劳动人事制度建设方面的价值观的问题。

    案件的基本事实:

    1、咸某于2000年4月19日入职甲公司,双方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咸某等劳动者因被告公积金、社保缴纳基数的问题去社保部门了解、反映情况,要求甲公司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

    3、甲公司通知咸某:放长假,只发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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