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091篇文字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上厕所猝死,算是工伤吗?
一、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居家办公很普遍。那么,在居家办公期间,该怎样认定工伤呢?
从立法来看,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
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也只是强调,而不是新的规则,因为,根据现行的法规,这样的情形本来就是应当认定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在疫情防控期间仍然是适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二、居家办公,上厕所猝死,算是工伤吗?
案件事实: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安排范某可居家远程办公,范某的一项工作职责是收集加油站当日经营数据,于次日7时至10时必须处理电子账上传。2020年4月10日从早上7时29分开始就在进行工作,联系上网处理电子账事宜,后于8时20分上卫生间时猝死,
家人申请工伤认定。
当地人社局认定,这不是工伤。理由之一是:范某于2020年4月10日早上7时50分在家休息期间,请求加油站站长帮忙处理电子账日结事宜,这只是委托他人代为完成其工作任务,严格来说不能认定其已经上班,这种委托具有零时性,与工作的关联性仅仅限于当时打电话和微信沟通。其后在家中卫生间洗漱、上厕所等日常生活与其工作毫无关联性,其半个小时后突发的疾病与其工作更无关联性。
当事人不服认定,行政诉讼人社局。
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决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这属于工伤,理由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范某在2020年4月10日8点20分在家中卫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40分钟内无效死亡,符合上述条件中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但是否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双方争议较大。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范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用人单位安排居家远程办公,其生前其中的一项工作职责是收集加油站当日经营数据,于次日7时至10时必须处理电子档上传。公司也出具说明因加油站无中石化内网,范某完成电子数据上传、收集,上传行为可以有多种方式完成,没有固定地点,即使因疫情减轻,某某县于2020年9月16日通知复工复产,但居家办公也是防疫必要的,且在家中上传数据也是公司认可的,且从范某手机所存从2020年4月10日早上7点29分,范某通过微信与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联系处理电子账事宜,后于8点20分上卫生间时发病猝死,事后用人单位均认可其属因工死亡,故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结合上述已客观存在的事实,应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的情形比较妥当。
三、公司要求“随时待命、随叫随到”,员工猝死前一个小时内仍在和同事商讨工作,法院认定工伤
这个案件中,法院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是符合现实的。
法院认为: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时间”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
……2020年的春节正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键时期,张某按照公司“随时待命、随叫随到”的工作安排,从家中赶到市区工作。此种情况下,张某的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不应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正常上班时间,而应按照劳动者是否处于用人单位监督、指挥下并受到约束的时间予以认定。
张某猝死虽发生在2020年1月30日晚上,但该时间段处于公司安排的值守待命期间,张某存在随时提供劳务的可能性,并非其可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并且张某和其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证实,张某猝死前一个小时内仍在和同事商讨工作事宜,故该时间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利益产生和存在,并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下,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
……
四、小结
从目前各地法院的判决案件来看,对于疫情期间的工伤认定,法院采取的是实事求是的灵活态度,以实质认定为主。特别是在对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方面,采取了对劳动者有利的理解。例如,只要是有和客户或同事进行工作联系的,那么之后合理的时间段仍然是被认为是属于“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