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博客文章

  • 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会条例》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上海市工会条例》6月1日起施行。较为直接的修订,是增加了“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的表述。

    所谓“适用就业形态方面的发展变化”,根据人社部发〔2021〕56号以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也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规〔2022〕1号

  • 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法院判决赔偿公司损失421万元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05篇文字

    法定代表人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法院判决赔偿公司损失421万元


    一、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经公司内部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法律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分为2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这种情形,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这种情形由董事会决议,是违法无效的,必须是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注:股东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种情形:对外担保的是第一种情形以外的对象。

    这种情形,公司可以做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有没有例外?就是对外担保不需要内部决议

    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有一点点复杂。

    严格来说,是没有例外的,因为《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例外。

    但是,未经内部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因为是违法的,所以紧接着就带来下一个问题:这个违法对外提供的担保,对公司发生效力吗?

    关于这个接下来的问题,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区分不同的情况来认定的。

    虽然,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对外担保,都是违法的,但是,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是要区分不同情况的。

    有些人认为,只要对外担保产生法律效力,就能够反推原来未经公司内部决议的方式是合法的。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举例来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下面3种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不能以未经决议而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

    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但是,上面这3种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内部决议,是合法的吗?

    当然不是的。公司只是不能以此为由“赖掉”对外担保责任而已。可是,公司的股东或者相关的利益方,仍然是有权利追究相关人的违法责任。

    今天就介绍一个执行董事因此被公司索赔成功的案例。这个案件去年(2021年)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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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为什么法院认为股权已经交付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04篇文字

    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为什么法院认为股权已经交付了?


    一、关于公司登记,很多人有误解

    在律师业务中,发现很多人对于“公司登记”的作用和性质,是有误解的。

    很多人,其实是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理解“公司登记”的。但是,其实这两个“登记”是完全不同性质的。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才有物权。因此,不动产的登记,那是一种创设权利的行为。

    反观“公司登记”,并不能创设权利,它只是负责把已经存在的权利或者公司信息公之于众,主要作用就是“公示”。所以,《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表示的是“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变更登记后登记事项才发生变化。

    “公示”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就是可以对抗第三人。因为公示了,所以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为理由。假如“公示”的内容有错,那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以,股权转让,从转让的实质来看,并不是指向工商变更登记的。或者说,判断股权转让中是否已经交付了股权,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实质性依据的。但是,要补充一句,假如已经变更登记了,那么这个可以作为证明股权转让已经交付的证据。

    2021年,法院二审了张某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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