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08篇文字
不要忽视这个重要的改革试点: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
可能是上海和全国最近的热点集中在防疫,所以有时候会忽视一些重要的变化,比如,深圳正在开展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就是一项重要的且影响深远的改革试点。
要了解这项改革试点的作用和影响,需要依次了解以下内容:
1、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2、为什么契约型私募基金原先不能在投资的企业里进行商事登记?
3、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企业商事登记,有什么基本要求?
4、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将会带来什么变化和影响?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其中,契约型的估计占半数以上。
契约型私募基金,顾名思义,不是法人实体,是用契约连接起来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合同关系。这是它和公司或合伙型私募基金最大的不同之处。
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不用设立实体,只以基金合同完成募集,这种灵活性是契约型私募基金最大的优势。另外,契约型私募基金募集的投资人数的上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是不超过200人。相对应的,有限公司型的私募基金,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以下,合伙企业也有类似的数量限制。
但是,不是实体,只是合同关系,也是契约型私募基金一直以来的麻烦。
二、商事登记的限制
不是实体,只是合同关系,这就不是民事法律主体,现行的法律规定下,也就无法作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身份进行登记。
所以,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投资时,都是以某个管理人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从法律上只能成为代持股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
也正因为如此,中国证监会对于IPO审核要求中,强调要对契约型私募基金进行“穿透式核查”。
其实更早的时候,IPO的要求,非正式的都是要求清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这三类股东的。这三类股东的特点,就是实际投资人不透明且容易变动。
但是,后来新三板明确允许三类股东。再后来,新三板发展得好的公司在申请IPO时遇到了三类股东审核的问题。最终,证监会明确提出对包括契约型基金在内的三类股东进行穿透式核查等要求,具体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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