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00篇文字
又临毕业求职季,或许你不知,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也能建立劳动关系
一、为什么印象中,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那是因为在相关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于“在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表述。
原劳动部在1995年发过一个文件,名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是:劳部发〔1995〕309号。这个1995年的文件,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失效。
这个文件的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顺便说一下这个文件的出台背景。
这个文件是为了解决《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而出的。而当时,《劳动法》刚刚实施,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也包括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由于“劳动合同”是新事物,企业、劳动者和相关机关在实施时遇到了一些理解上的问题。这就是原劳动部出台这个文件的背景。这个文件后来者相当长的时期里,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就是因为这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很多人和相关机关都默认未毕业的在校生是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的。
但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也带动了劳动关系的丰富和复杂。这时候,个别法官以及其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开始更为细致地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其实,回过头看,即使是上面那个比较“古老”的规定,也并没有说在校生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那条规定,有一个明显的前提条件,“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所以,在个别的案件中,法官开始在理解上有所突破
不过,传统的观念并不是那么容易改变的。时至今日,大部分类似案件的认定中,仍然简单地以“在校生”的理由否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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