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03篇文字
冒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什么会有效?为什么还能拿到转让款?
一、女婿声称丈人冒名签了股权转让协议
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的当事人有:
1、股权出让方;
2、股权受让方;
3、股权受让方的担保人。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股权受让方一直没有支付股权转让款。
于是,股权出让方起诉到法院,把股权受让方和担保人都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庭审过程中,股权受让方签字的真实性,出现了问题。
股权受让方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情,没有签署过协议。而且,在其他案件的资料中,股权受让方的签字样式明显与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上的不同。
担保方,也是这份协议的实际洽谈人,向法院表示,股权受让方是自己的女婿,他不承认签字,是因为与自己产生了矛盾。
至于原告,也就是股权出让方,对此完全不知情。因为,在整个股权转让协议的洽谈过程中,都是担保人代表股权出让方出面的。
股权受让方认为,自己根本不是这个协议的当事人,这个协议和自己没有法律关系。
担保方认为,假如认为股权受让方的签字是不真实的,那么,这份协议就是无效的,也就不存在需要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了。
各方说的话,很难说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要是推测,或许还可以怀疑是不是有人在做局。案件到了法院,只能从各方提交上来的证据来做经验性的判断。
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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