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04篇文字
股权转让,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为什么法院认为股权已经交付了?
一、关于公司登记,很多人有误解
在律师业务中,发现很多人对于“公司登记”的作用和性质,是有误解的。
很多人,其实是参照“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理解“公司登记”的。但是,其实这两个“登记”是完全不同性质的。
不动产的登记,具有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对于不动产来说,登记才有物权。因此,不动产的登记,那是一种创设权利的行为。
反观“公司登记”,并不能创设权利,它只是负责把已经存在的权利或者公司信息公之于众,主要作用就是“公示”。所以,《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表示的是“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不是变更登记后登记事项才发生变化。
“公示”的法律效果,一般来说,就是可以对抗第三人。因为公示了,所以第三人不能以“不知道”为理由。假如“公示”的内容有错,那么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所以,股权转让,从转让的实质来看,并不是指向工商变更登记的。或者说,判断股权转让中是否已经交付了股权,不是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实质性依据的。但是,要补充一句,假如已经变更登记了,那么这个可以作为证明股权转让已经交付的证据。
二
2021年,法院二审了张某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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